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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血吸蟲病預防控制工作規范

        發布時間:2009年06月04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閱讀次數:

        第一章 機構、人員、職責



          1 機構
          1.1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設立從事血吸蟲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級機構)。
          1.2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設立從事血吸蟲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市級、縣級機構)。
          1.3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鄉(鎮、街道)醫療衛生機構中設立承擔血吸蟲病預防控制任務的防治科(組),或由縣級機構派出防治工作組(以下簡稱鄉鎮級機構)。

          2 人員
          2.1 各級機構根據其職責和防治任務,合理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2.2 血吸蟲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所從事專業的資格,或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防治技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 職責
          3.1 國家級機構
          3.1.1 對血吸蟲病發生、分布、流行的規律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監測與研究,為擬訂血吸蟲病預防控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防治計劃等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
          3.1.2 在衛生部的領導下,起草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和重點項目計劃。
          3.1.3 擬訂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方案,并對方案的實施進行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效果評估。
          3.1.4 建立并完善血吸蟲病監測系統,并組織實施。
          3.1.5 開展血吸蟲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廣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方法。
          3.1.6 指導和參與血吸蟲病突發或災害性疫情的應急處理。
          3.1.7 編寫、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導開展血吸蟲病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3.1.8 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培訓省級專業技術骨干。
          3.1.9 負責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分析。
          3.1.10 承擔跨省、跨區域的大型建設項目的血吸蟲病衛生學評價。
          3.1.11 為血吸蟲病聯防聯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1.12 組織、開展血吸蟲病領域的國際合作和國內外信息交流。
          3.1.13 向社會提供血吸蟲病的病原與中間宿主鑒定、預防保健、健康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
          3.1.14 完成國家衛生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2 省級機構
          3.2.1 根據國家防治計劃,結合本省實際,協助衛生主管部門起草省級血吸蟲病防治規劃。
          3.2.2 根據本省防治目標,協助衛生主管部門擬訂省級年度防治任務和計劃,提出經費、藥品、設備、器材的采購和分配意見。
          3.2.3 制(修)訂省級防治策略、各項防治技術方案和管理辦法(制度),制定專題調研、督導和專項工作計劃、方案。
          3.2.4 開展血吸蟲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方法,總結、推廣防治工作經驗。
          3.2.5 制定省級疫情監測方案和監測工作計劃,組織、指導疫情監測工作,分析監測結果,掌握疫情動態。
          3.2.6 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級血吸蟲病防治信息數據庫,及時審核、匯總、分析、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
          3.2.7 參與、指導對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調查、處理和評估。
          3.2.8 為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血防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2.9 承擔省內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血吸蟲病衛生學評價。
          3.2.10 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材,開展專業技術培訓,組織專業技術和技能考核。
          3.2.11 制定血吸蟲病健康教育計劃,編寫、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導、開展血吸蟲病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效果評估。
          3.2.12 負責對下級機構的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3.2.13 參與、指導血吸蟲病聯防聯控工作,并提供技術支持。
          3.2.14 向社會提供血吸蟲病的病原與中間宿主鑒定、預防保健、健康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
          3.2.15 協助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對新達到疫情控制、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標準的流行縣進行技術考核。
          3.2.16 承辦上級機構和省級衛生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3 市級機構
          3.3.1 協助市級衛生主管部門制訂防治計劃并指導縣級制訂防治計劃。
          3.3.2 審核縣級流行鄉鎮、流行行政村(以下簡稱流行村)的疫情分類及其變動情況。
          3.3.3 調查本轄區內出現的新疫情、新疫點和疫情回升情況,及時向省級報告,并參與、指導處理。
          3.3.4 指導縣級開展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并實施質量控制。
          3.3.5 指導、參與本轄區內突發疫情的調查和處理。
          3.3.6 協助市級衛生主管部門,對新達到疫情控制、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標準的流行鄉鎮進行技術考核。
          3.3.7 指導縣級機構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效果評估。
          3.3.8 參與、指導血吸蟲病聯防聯控工作。
          3.3.9 及時審核、匯總、分析、報送各類報表和資料。
          3.3.10 承辦上級機構和市級衛生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縣級機構
          3.4.1 協助縣級衛生主管部門擬訂防治計劃。
          3.4.2 組織、實施釘螺調查和藥物滅螺。
          3.4.3 組織、實施人群病情調查和人群化療、晚期血吸蟲病人的調查和救治。
          3.4.4 組織、實施血吸蟲病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并進行效果評估。
          3.4.5 開展疫情監測。
          3.4.6 開展急性血吸蟲感染的預防控制工作,及時調查、處理突發疫情。
          3.4.7 根據疫情變化,及時調整流行村的疫情分類。
          3.4.8 開展對專業人員和參與血防工作的非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3.4.9 收集、整理、匯總、統計和保管血吸蟲病防治信息資料,及時上報各類報表。
          3.4.10 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對新達到疫情控制、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標準的流行村進行技術考核。
          3.4.11 協助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實施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項目,并進行效果評估。
          3.4.12 根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工作方案,承擔相關工作任務。
          3.4.13 協助縣級衛生主管部門,開展各項防治工作的督導和考核。
          3.4.14 承辦上級機構和縣級衛生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5 鄉鎮級機構
          3.5.1 按年度防治計劃,實施釘螺調查、藥物滅螺、人群查病及化療、血吸蟲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
          3.5.2 檢查、督促村民委員會維護警示標志;在易感季節設立防護哨卡或勸阻站;協助調查接觸疫水人群和急性血吸蟲感染病例;參與突發疫情的現場調查、處理。
          3.5.3 組織、指導非專業人員參與防治工作。
          3.5.4 收集、整理各項防治信息資料,按要求匯總上報。
          3.5.5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 基本條
          根據各級機構的職責、任務,參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本建設標準建設工作用房,安排人員和工作經費,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

        第二章 釘螺調查



          1 目的
          掌握釘螺分布范圍和特點,了解釘螺和感染性釘螺的密度,為制定滅螺計劃、選擇滅螺方法、考核滅螺效果提供依據。

          2 制定計劃
          2.1 國家級機構審核省級機構上報的釘螺調查(以下簡稱查螺)計劃。
          2.2 省級機構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查螺技術方案,結合本省釘螺分布情況,制定查螺實施方案,并審核、調整市級機構上報的查螺計劃。
          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定的查螺實施方案,指導縣級機構編制查螺計劃,并審核、匯總縣級機構上報的查螺計劃。
          2.4 縣級機構按照省級機構制定的查螺實施方案,結合本地釘螺分布情況,以流行村為單位編制查螺計劃,并匯總上報市級機構。

          3 組織實施
          3.1 縣級機構根據查螺實施方案,組織、培訓查螺人員,準備查螺器材和查螺登記表(卡),指導、實施釘螺調查。
          3.2 鄉鎮級機構在縣級機構的指導下,按查螺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釘螺調查。

          4 原則
          4.1 湖沼地區的灘地,按自然或人工標記,將灘地分成若干塊,逐塊調查。
          4.2 垸內和水網地區,沿灌溉水系,按干、支、斗、農、毛渠及田塊的順序進行調查。
          4.3 山丘地區,從源頭到下游,從濕地到水凼,追查有螺水系的源頭和末尾。
          4.5 與釘螺分布環境相毗鄰的地區擴大范圍調查。

          5 范圍和頻次
          5.1 現有釘螺環境
          易感環境,每年調查1次;其他有螺環境,每年調查1/3面積。
          5.2 可疑環境
          與有螺水系相連或與現有釘螺環境毗鄰的環境,從有釘螺分布地區引進植物、水生物的環境,以及洪水淹沒區等可疑環境,每年調查1次。
          5.3 傳播阻斷地區
          3年內查出釘螺的村,每年調查1次;3~9年未查出釘螺的村,每3年調查1次;10~15年未查出釘螺的村,每5年調查1次;15年以上未查出釘螺的村,原則上可不再定期調查。
          5.4 非疫區釘螺監測
          在與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區,從有釘螺分布地區引進植物、水生物的場所,以及??縼碜杂新莸貐^船泊的碼頭、船塢等可能有釘螺擴散的環境,開展螺情監測調查。

          6 方法
          現有釘螺環境采用系統抽樣法調查;歷史有螺環境和可疑環境采用環境抽樣法調查,查獲釘螺后再采用系統抽樣法調查。
          具體方法見附錄一:釘螺調查技術規范。

          7 質量控制
          7.1 內容
          每年春季組織查螺質量考核,核實已查螺環境圖帳、查螺登記表(卡)、查螺日志等原始資料;對查螺員進行技能測試,開展釘螺解剖質量抽樣檢測,進行重點環境現場抽查復核等。
          7.2 方法
          采用抽查和現場復核的方法。
          7.2.1 省級機構組織對每個市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抽查2個已查螺環境。
          7.2.2 市級機構組織對每個縣抽查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抽查2個已查螺環境。
          7.2.3 縣級機構對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抽查2個已查螺環境。
          7.2.4 鄉鎮級機構對每個已查螺環境進行考核驗收。

          8 統計指標
          8.1 活螺平均密度(只/0.1m2)=捕獲活螺數/調查框數。
          8.2 活螺框出現率(%)=(活螺框數/調查框數)×100。
          8.3 釘螺感染率(%)=(感染性釘螺數/解剖螺數)×100。
          8.4 感染性釘螺平均密度(只/0.1m2)=感染性釘螺數/調查框數。
          釘螺面積和感染性釘螺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一:釘螺調查技術規范。

          9 資料收集
          9.1 縣級以上機構(含縣級,下同)收集查螺的統計資料和查螺數據庫資料,并逐級審核上報。
          9.2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收集每個環境查螺的原始記錄、查螺登記表、有螺環境登記卡、釘螺分布示意圖、查螺的統計分析結果。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并逐級上報調查數據庫資料和工作報告。

        第三章 釘螺控制



          1 藥物滅螺
          1.1 目的
          1.1.1 降低感染性釘螺密度或消除感染性釘螺,減輕或消除對人、畜的危害。
          1.1.2 實施反復藥物滅螺,降低山丘、水網和垸內環境的釘螺密度,壓縮釘螺面積。
          1.1.3 提高或鞏固環境改造滅螺的效果。
          1.2 制定計劃
          1.2.1 國家級機構審核省級機構上報的藥物滅螺計劃。
          1.2.2 省級機構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藥物滅螺技術方案,結合本省釘螺分布情況和防治目標,制定藥物滅螺實施方案,審核、調整市級機構上報的藥物滅螺計劃;提出滅螺藥品的采購、分配計劃建議。
          1.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定的藥物滅螺實施方案,指導縣級機構編制藥物滅螺計劃,并審核、匯總縣級機構上報的藥物滅螺計劃。
          1.2.4 縣級機構按照省級機構制定的藥物滅螺實施方案,結合本地釘螺分布情況和防治目標,以流行村為單位按有螺環境編制藥物滅螺計劃,并匯總上報市級機構。
          1.3 組織實施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根據下達的藥物滅螺計劃,實施藥物滅螺。
          1.3.1 組織、培訓滅螺人員;準備藥物滅螺藥械和記錄藥物滅螺的資料表(卡)。
          1.3.2 在藥物滅螺前,向鄉鎮政府提供藥物滅螺的地點、時間、藥品種類、影響范圍和注意事項。
          1.3.3 在鄉鎮政府公告藥物滅螺7日后,按計劃組織實施,專業人員現場指導。
          1.3.4 藥物滅螺后,以環境為單位填寫藥物滅螺登記表(卡)。
          1.4 原則
          1.4.1 全面規劃。根據釘螺分布及環境特點進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講究實效,做到滅一塊、清一塊、鞏固一塊。
          1.4.2 先近后遠。優先殺滅村莊附近、人和家畜接觸頻繁的易感環境的釘螺。
          1.4.3 先上游后下游。沿水系和灌溉渠道,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釘螺向下游地區擴散。
          1.4.4 區域覆蓋。按照釘螺分布單元,成片覆蓋有螺區域。
          1.4.5 重點區域反復殺滅。感染性釘螺環境和計劃壓縮釘螺面積的環境,反復實施藥物滅螺。
          1.4.6 安全用藥。制訂和嚴格執行藥品管理制度,準確掌握劑量和使用方法,做好個人防護,避免污染養殖水域。
          1.5 頻次
          1.5.1 湖沼地區的易感環境,每年滅螺1~2次。
          1.5.2 山丘地區和水網地區的有螺環境,每年滅螺2~3次。
          1.5.3 計劃環境改造的有螺環境,在工程實施前進行藥物滅螺1~2次。
          1.6 方法
          主要包括浸殺法、噴灑法、噴粉法等。
          具體方法詳見附錄二:藥物滅螺技術規范。
          1.7 質量控制
          1.7.1  內容
          1.7.1.1 核查滅螺計劃、滅螺登記表(卡)、滅螺藥品領用登記、滅螺用工記錄及工資清單等資料;
          1.7.1.2 在藥物滅螺后24周開展滅螺效果現場考核,噴灑法和噴粉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均達80%以上,浸殺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達95%以上。
          1.7.2 方法:采用抽查和現場核查的方法。
          1.7.2.1 省級機構組織對每個市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抽查2個已滅螺環境;
          1.7.2.2 市級機構組織對每個縣抽查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抽查2個已滅螺環境;
          1.7.2.3 縣級機構對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復核2個已滅螺環境;
          1.7.2.4 鄉級機構對每個已滅螺環境進行考核驗收。
          1.8 統計指標
          1.8.1 活螺密度下降率(%)=[(藥物滅螺前活螺密度-藥物滅螺后活螺密度)/藥物滅螺前活螺密度]×100。
          1.8.2 感染性釘螺密度下降率(%)=[(藥物滅螺前感染性釘螺密度-藥物滅螺后感染性釘螺密度)/藥物滅螺前感染性釘螺密度]×100。
          1.8.3 釘螺面積下降率(%)=[(藥物滅螺前釘螺面積-藥物滅螺后釘螺面積)/藥物滅螺前釘螺面積]×100。
          1.9 資料收集
          1.9.1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藥物滅螺的統計資料和藥物滅螺數據庫資料并逐級審核上報。
          1.9.2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收集藥物滅螺日志、藥物滅螺登記表、有螺環境登記卡、滅螺效果考核資料。妥善保管滅螺原始資料,并逐級上報滅螺數據庫資料和工作報告。

          2 環境改造滅螺
          2.1 目的
          結合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工程建設項目,改變釘螺孳生環境,控制和消滅釘螺。
          2.2 制定計劃
          2.2.1 國家級機構參與全國環境改造滅螺計劃的論證、評估。
          2.2.2 省、市和縣級機構向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提供血吸蟲病疫情信息,提出環境改造滅螺的建議,協助擬訂環境改造滅螺計劃。
          2.3 組織實施
          2.3.1 省、市和縣級機構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協助施工單位對有螺環境實施藥物滅螺措施,對施工人員的個人防護提供技術指導,實施血吸蟲病健康教育。
          2.3.2 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和結束后,省、市和縣級機構調查施工人員感染血吸蟲情況,并治療感染者。
          2.3.3 縣級以上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滅螺防病效果進行評估。
          2.4 原則
          2.4.1 先重流行區后輕流行區,先生產生活區后非生產生活區,先上游后下游,由近及遠,先易后難;滅一塊、清一塊、鞏固一塊。
          2.4.2 結合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整合資源,優先安排在現有釘螺環境。
          2.4.3 妥善處理有螺土,適當擴大環境改造滅螺覆蓋范圍。
          2.5 方法
          2.5.1 農業滅螺工程項目
          水改旱、水旱輪作、溝渠硬化、蓄水養殖、有螺洲灘翻耕種植等。
          2.5.2 水利滅螺工程項目
          河流治理、節水灌溉、渠道硬化、抬灘降灘、小流域治理、涵閘改造、修建阻螺設施等。
          2.5.3 林業滅螺工程項目
          退耕還林、興林抑螺、濕地保護等。
          農業、水利、林業滅螺工程項目分別依據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方案實施。
          2.6 質量控制
          省、市和縣級機構在項目單位實施環境改造滅螺工程時,對釘螺控制設施建設、有螺土處理及施工人員個人防護等進行現場質量監控。
          2.7 統計、評估指標
          2.7.1 活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設前活螺密度-工程建設后活螺密度)/工程建設前活螺密度×100。
          2.7.2 感染性釘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設前感染性釘螺密度-工程建設后感染性釘螺密度)/工程建設前感染性釘螺密度×100。
          2.7.3 釘螺面積下降率(%)=(工程建設前釘螺面積-工程建設后釘螺面積)/工程建設前釘螺面積×100。
          2.7.4 人群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設前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設后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設前人群感染率×100。
          2.7.5 家畜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設前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設后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設前家畜感染率×100。
          2.8 資料收集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以下資料并逐級匯總上報。
          2.8.1 環境改造前后釘螺分布、滅螺、人畜感染率等滅螺防病效果的評估資料。
          2.8.2 環境改造工程實施情況及與滅螺防病有關的費用等資料。

        第四章 人群病情調查



          1 目的
          發現血吸蟲病人和感染者,掌握病情動態變化,為制訂人群化療計劃、調整疫情分類、評價防治效果提供依據。

          2 制定計劃
          2.1 國家級機構審核省級機構上報的人群病情調查(以下簡稱查?。┯媱?。
          2.2 省級機構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查病技術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查病實施方案,并審核、調整市級機構上報的查病計劃。
          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訂的查病實施方案,指導縣級機構編制查病計劃,并審核、匯總縣級機構上報的查病計劃。
          2.4 縣級機構按照省級機構制訂的查病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以流行村為單位編制查病計劃,并匯總上報市級機構。

          3 組織實施
          3.1 省級機構提出診斷試劑、器材的采購及分配建議;培訓市、縣級檢驗技術人員。
          3.2 省、市級機構指導縣和鄉鎮級機構實施人群查病。
          3.3 縣級機構根據查病實施方案,組織、培訓查病技術人員,組織實施人群查病。
          3.4 鄉鎮級機構協助縣級機構開展人群查病。

          4 原則
          4.1 按流行村的疫情分類確定查病范圍和對象,實施人群整群查病。
          4.2 一、二、三類流行村在感染季節后1個月實施人群查病。
          4.3 查病方法:一類流行村采用詢檢法檢查,二、三類流行村采用血清學方法檢查,四、五類流行村采用血清學方法過篩,陽性者進行病原學方法檢查。
          4.4 人群查病采取分組采樣、集中檢驗的形式,由具備檢驗資格的人員判定檢驗結果。
          4.5 計劃調整疫情類別的一、二、三類流行村,每2年采用血清學方法過篩、陽性者進行病原學檢查的方法進行查病,根據查病結果進行類別調整。

          5 對象和頻次
          5.1 一類流行村每年對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2次。
          5.2 二類流行村每年對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次。
          5.3 三類流行村每2年對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次。
          5.4 四類流行村每3年對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次。對檢獲感染性釘螺的村的6~65歲常住居民當年查病1次。
          5.5 五類流行村按傳播阻斷地區監測鞏固方案要求開展查??;對檢獲釘螺的村的6~65歲常住居民當年查病1次。
          5.6對有疫水接觸史的流動人群每年查病1次。

          6 方法
          6.1 詢檢法
          6.2 血清學方法
          6.2.1 間接血球凝集試驗(IHA)。
          6.2.2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
          6.2.3 膠體染料試紙條法(DDIA)。
          6.2.4 環卵沉淀試驗(COPT)。
          6.3 病原學方法
          6.3.1 尼龍絹袋集卵孵化法。
          6.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6.4 B型超聲檢查
          以上方法詳見附錄三:血吸蟲病查病技術規范。

          7 質量控制
          7.1 內容
          核實人群查病原始記錄、人群查病登記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療登記冊等資料;對查病對象和查病結果進行抽查復核。
          7.2 方法
          7.2.1 省級機構組織對每個市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7.2.2 市級機構組織對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1~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復核30份受檢樣本,并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7.2.3 縣級機構對每個鄉(鎮)抽查1~2個流行村,在現場查病過程中各復核30份受檢樣本,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8 統計指標
          8.1 受檢率(%)=(檢查人數/應檢人數)×100。
          8.2 查病符合率(%)=(群眾隨訪與資料登記結果一致人數/隨訪人數)×100。
          8.3 查病結果符合率(%)=(復核結果與查病結果一致人數/復核人數)×100。
          8.4 人群血清學陽性率(%)=(血清學檢查陽性人數÷血清學檢查人數)×100。
          8.5 人群感染率(%)=(血清學檢查陽性人數/血清學檢查人數)×(糞檢陽性人數/糞檢檢查人數)×100。

          9 資料收集
          9.1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人群查病的統計資料和人群查病數據庫資料并逐級審核上報。
          9.2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核定常住人口中的應檢對象,以流行村為單位逐戶建立人群查病及化療登記冊,及時將查病原始記錄逐項錄入人群查病及化療登記冊。
          9.3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記錄、人群查病登記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療登記冊等資料。

        第五章 人群化療



          1 目的
          通過治療病人和對可疑感染者擴大化療,有效控制和消除傳染源,保護人群健康。

          2 制訂計劃
          2.1 國家級機構審核省級機構上報的人群化療計劃。
          2.2 省級機構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人群化療技術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訂人群化療實施方案,并審核、調整市級機構上報的人群化療計劃。
          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定的人群化療實施方案,指導縣級機構編制人群化療計劃,并審核、匯總縣級機構上報的人群化療計劃。
          2.4 縣級機構按照省級機構制定的人群化療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以流行村為單位編制人群化療計劃,并匯總上報市級機構。

          3 組織實施
          3.1 省級機構提出化療藥物的采購及分配建議;培訓市、縣級化療技術骨干。
          3.2 省、市級機構指導縣和鄉鎮級機構實施人群化療和處理藥物不良反應。
          3.3 縣級機構根據人群化療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培訓化療技術人員,組織、實施人群化療和處理藥物不良反應。
          3.4 鄉鎮級機構協助縣級機構開展人群化療。

          4 原則
          4.1 合理確定化療對象。
          4.1.1 高危人群(指經常接觸疫水者和在流行區水域作業的漁民、船民和在有釘螺分布的洲灘放牧的人群等)。
          4.1.2 急性感染病例的同期、同環境疫水接觸者。
          4.1.3 一類流行村中詢檢陽性者。
          4.1.4 其他各類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陽性者。
          4.2 查后即治。
          4.3 無化療禁忌癥。

          5 范圍和頻次
          5.1 高危人群每年化療2次。
          5.2 一類流行村中詢檢陽性者每年化療1~2次。
          5.3 其他各類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陽性者當年化療1次。
          5.4 有疫水接觸史的防汛、作業人群,在接觸疫水后1個月服藥化療1次;若持續接觸疫水,則每月服藥1次,脫離接觸疫水后2個月再加服1次。
          5.5 有疫水接觸史的流動人群,血清學檢查陽性者給予化療1次。

          6 方法
          6.1 慢性血吸蟲病患者及可疑感染者,成人(體重以60kg為限)40mg/kg吡喹酮一次頓服或60mg/kg二日療法、兒童50mg/kg一日療法或70mg/kg二日療法,餐間服用。
          6.2 急性血吸蟲病患者應住院使用吡喹酮治療,成人(體重以60kg為限)120mg/kg、兒童140mg/kg6日療法,每日分3次服,其中總量的1/2在前2日內服完,其余1/2在第3~6日分服。
          具體方法詳見附錄四:血吸蟲病人群化療技術規范。

          7 質量控制
          7.1 內容
          核查人群查病資料和化療登記表格,驗證是否按化療計劃實施化療,以及化療對象、化療藥物劑量和療程、不良反應的處理等。
          7.2 方法
          7.2.1 省級機構組織對每個市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7.2.2 市級機構組織對每個縣(市、區)抽查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7.2.3 縣級機構對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現場訪問1~2個村民組的30名村民。

          8 統計指標
          8.1 化療率(%)=(實際化療人數/應化療人數)×100。
          8.2 化療隨訪符合率(%)=[(隨訪人數-與資料記錄不符合人數)/隨訪人數]×100。

          9 資料收集
          9.1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人群化療的統計資料和人群化療數據庫資料并逐級審核上報。
          9.2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以流行村為單位收集、整理并保管化療對象名冊、人群查病及化療登記冊、人群化療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第六章 晚期血吸蟲病病人調查與救治



          1 目的
          掌握晚期血吸蟲病病人(以下簡稱晚期病人)的現狀,積極救治晚期病人,改善患者生存質量。

          2 制訂計劃
          2.1 國家級機構審核省級機構上報的晚期病人救治計劃。
          2.2 省級機構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晚期病人救治管理辦法和技術方案,結合本省晚期病人現狀,協助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晚期病人救治實施方案,審核、調整市級機構上報的晚期病人救治計劃。
          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實施方案,指導縣級機構編制晚期病人救治計劃,審核縣級機構編制的晚期病人救治計劃,并匯總上報。
          2.4 縣級機構根據省級機構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實施方案,結合本地晚期病人現狀,起草晚期病人救治計劃,上報市級機構。

          3 組織實施
          3.1 國家級機構協助國家衛生主管部門起草晚期病人治療技術方案。
          3.2 省級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起草本省晚期病人調查方案和救治管理辦法,組建晚期病人救治專家指導組,培訓治療技術骨干,參與晚期病人救治定點醫院的評估、疑似晚期病人的鑒別診斷和疑難病例的處理等。
          3.3 市級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組建晚期病人救治專家指導組,指導縣級機構實施晚期病人調查,參與晚期病人救治定點醫院的評估。
          3.4 縣級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組建晚期病人救治專家指導組,組織實施晚期病人調查、診斷與救治,建立晚期病人檔案。
          3.5 鄉鎮級機構提供晚期病人線索,初步篩查并上報。

          4 原則
          4.1 先重后輕、分期安排。
          4.2 嚴格篩查救治對象,定點救治,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4.3 晚期病人知情自愿。

          5 外科救治
          詳見附錄五:晚期血吸蟲病人外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

          6 內科救治
          詳見附錄六:晚期血吸蟲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

          7 質量控制
          7.1 國家級機構對晚期病人救治的實施情況每年組織1次督導,每省抽查1~2所晚期病人救治定點醫院,對其救治工作進行評估。
          7.2 省、市級機構對各縣的晚期病人調查和救治的實施情況每年組織1~2次督導,對確診的晚期病人病例和已治療的晚期病人進行抽查核實。協助晚期病人救治專家指導組對晚期病人救治定點醫院的醫療質量和管理進行督查。
          7.3 縣級機構及時了解晚期病人救治定點醫院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8 資料收集
          8.1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審核、匯總晚期病人調查和救治的資料數據,建立數據庫,并逐級上報資料數據,撰寫工作報告。
          8.2 縣級機構收集、整理、審核、匯總、上報晚期病人調查和救治的資料數據,撰寫工作報告。建立并保管晚期病人救治檔案。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1 目的
          交流人群和家畜疫情信息,為開展人、畜同步查治,管理、控制和消除傳染源提供依據。

          2 制定計劃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防治目標和策略,向同級農業部門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釘螺分布、人群病情、疫情分類、防治計劃和工作進展等信息,協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起草家畜查治和管理計劃。

          3 組織實施
          3.1 縣級以上機構在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與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共同分析疫情、統一疫情分類,提出實施人、畜同步防治措施的建議。
          3.2 縣級以上機構向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通報人群查病及化療計劃,共商人、畜同步查治的范圍、時間和家畜管理措施,并交流人、畜查治和家畜管理計劃。
          3.3 縣級機構根據人、畜同步查治病和禁牧圈養、以機代牛項目實施計劃,與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協商落實和實施人、畜同步查治、禁牧圈養、以機代牛項目的具體事宜。
          3.4 縣級機構按要求組織實施國家級監測點的家畜病情監測。

          4 原則
          4.1 人、畜同步查治。
          4.2 以一、二類、三流行村為重點,以流行村或村民組為單位連片實施。
          4.3 促進交流,加強協作。

          5 方法
          詳見附錄七:家畜血吸蟲病查治技術規范

          6 資料收集
          6.1 人、畜同步查治病結束后,縣級機構與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交流以流行村為單位的人、畜查治病資料,收集家畜傳染源控制等相關數據資料。
          6.2 縣級以上機構匯總分析家畜查治和傳染源控制的相關數據資料,并逐級上報。

        第八章 健康教育



          1 目的
          1.1 普及血吸蟲病防治知識,增強人群的防病意識,改變不健康的行為和習慣,提高個人防護技能,降低血吸蟲感染。
          1.2 宣傳預防控制血吸蟲病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提高人群參與防治血吸蟲病的意識和接受檢查、治療的依從性。

          2 制定計劃
          2.1 國家級機構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計劃和目標,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訂全國血吸蟲病健康教育實施方案。
          2.2 省級機構根據全國健康教育實施方案,結合本省防治工作實際,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訂省級實施意見或細則。
          2.3 市級機構根據省級實施意見或細則,結合本市防治工作實際,制定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導、督查、培訓計劃。
          2.4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制訂健康教育工作計劃。

          3 組織實施
          3.1 國家級機構擬定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要點,編寫培訓教材,設計、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訓省級健康教育骨干,制定考核評估方案。
          3.2 省級機構提出健康教育材料采購及分配建議;設計、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訓市、縣級骨干;指導縣級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3.3 市級機構指導、督查縣和(或)鄉鎮級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工作,指導、參與健康教育效果的考核評估。
          3.4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組織實施健康教育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4 原則
          4.1 確定目標人群。
          4.2 不同疫情分類、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的健康教育內容、方法和形式。
          4.3 經常性和突擊性相結合,分散和集中相結合。
          4.4 宣傳教育與健康促進相結合,注重改變目標人群不健康行為。

          5 內容和方法
          5.1 內容
          5.1.1 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防治策略和措施。
          5.1.2 血吸蟲病的危害和傳播途徑。
          5.1.3 當地的血吸蟲病流行狀況和易感環境。
          5.1.4 預防控制血吸蟲病的基本知識。
          5.1.5 血吸蟲病的主要癥狀、體征和治療方法。
          5.2 方法
          5.2.1 各級各類學校開設血防知識健康教育課程或組織相關活動;在感染季節和暑假前強化預防急性感染教育。
          5.2.2 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傳播防治血吸蟲病的知識、政策、策略和措施;刷寫、張貼宣傳標語,播放錄像資料,建展板、專欄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
          5.2.3 結合現場防治工作,采取人際傳播的方法開展健康教育。
          5.2.4 易感環境設立警示標志。
          5.2.5 采取多種形式培訓鄉鎮干部和村干部、醫療衛生人員、中小學校教師和參與血防工作的非專業人員。

          6 質量控制
          6.1 內容
          查閱開展健康教育的材料、記錄和統計資料;現場調查當地開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情況和不同人群血防知識的知曉程度。
          6.2 方法
          6.2.1 市級及以上機構采用抽樣法,組織對縣和(或)鄉鎮的核查,了解健康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和群眾血防知識知曉率。
          6.2.1.1 國家級機構對每個省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2 省級機構對每個市抽查1~2個縣,每個縣抽查1~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1.3 市級機構對每個縣抽查2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流行村,每個流行村抽查30名村民。
          6.2.2 縣級機構組織、指導鄉鎮級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工作,按操作方法要求實施過程質量控制,對健康教育工作進行效果評估。

          7 評估指標
          7.1 血防知識知曉率(%)=(血防知識合格人數/調查人數)×100。
          7.2 健康教育普及率(%)=[開展健康教育學校(流行村)數/應開展健康教育學校(流行村)數]×100。
          7.3 疫水接觸率(%)=(接觸疫水總人次/調查總人次)×100。
          7.4 查?。ㄖ委煟┮缽穆剩?)=[主動接受查?。ㄖ委煟┤藬?應接受查?。ㄖ委煟┤藬礭×100。

          8 資料收集
          8.1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健康教育的統計資料和工作報告,并逐級審核上報。
          8.2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收集、統計和保管健康教育資料,撰寫工作報告并逐級上報。

        第九章 危險因素的控制



          1 糞便管理
          1.1 目的
          無害化處理人畜糞便,殺滅血吸蟲卵,控制血吸蟲病傳播。
          1.2 制定計劃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防治目標和策略,向同級愛衛辦和農業部門提供釘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類、防治策略和工作進展等信息,協助制定改廁和沼氣池建設計劃。
          1.3 組織實施
          1.3.1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防治目標和策略,向同級愛衛辦和農業部門提出實施改廁和沼氣池建設項目的建議。
          1.3.2 縣級機構協助同級愛衛辦和農業部門實施改廁和沼氣池建設項目,了解改廁和沼氣池建設項目的實施和進展情況。
          1.3.3 縣級以上機構抽樣檢測改廁和沼氣池殺滅蟲卵的效果,并反饋給愛衛辦和農業部門。
          1.4 原則
          1.4.1 優先安排在一、二、三類流行村。
          1.4.2 以流行村為單位連片實施、整村推進。
          1.5 內容與要求
          詳見附錄八: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技術規范(試行)。
          1.6 資料收集
          1.6.1 縣級機構以流行村為單位收集改廁和沼氣池建設項目實施前人群、家畜和釘螺感染等疫情資料。
          1.6.2 縣級機構收集以流行村為單位的改廁和建沼氣池的數量、覆蓋戶數和受益人口數,匯總并逐級上報。

          2 安全供水
          2.1 目的
          減少人、畜感染血吸蟲的機會,控制血吸蟲病傳播。
          2.2 制訂計劃
          縣級以上機構向同級水利等部門提供釘螺分布、人畜病情、疫情分類、防治策略等信息,協助制定安全供水建設項目計劃。
          2.3 組織實施
          2.3.1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防治目標和策略,向同級水利等部門提出新建安全供水項目的建議。
          2.3.2 縣級以上機構在現有釘螺環境施工的新建安全供水項目,參照第三章釘螺控制2.3中的要求,進行衛生學評價,提出預防控制措施,開展健康教育,對施工人員提供個人防護和血吸蟲病查治服務。
          2.3.3 縣級以上機構了解新建安全供水項目的實施和進展情況。
          2.4 原則
          2.4.1 優先安排在一、二、三類流行村。
          2.4.2 選用安全水源。
          2.5 資料收集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以流行村為單位收集安全供水項目覆蓋戶數、受益人口數和項目實施前后人群血吸蟲感染變化情況等資料。

          3 個人防護
          3.1 目的
          防止血吸蟲尾蚴侵入人體,減少血吸蟲感染。
          3.2 制訂計劃
          3.2.1 省級機構審核市級機構上報的個人防護藥品、用具需求計劃,結合處理突發疫情的需求,起草采購和分配計劃。
          3.2.2 市級機構審核、調整縣級機構上報的個人防護藥品、用具需求計劃。
          3.2.3 縣級機構根據當地疫情和可能接觸疫水的人數,確定實施防護措施的范圍、對象和方法,編制并上報個人防護藥品、用具的需求計劃。
          3.3 組織實施
          3.3.1 省級機構制定實施防護措施的意見,省、市級機構指導縣級機構組織、落實防護措施。
          3.3.2 縣級機構根據實施防護措施的范圍、對象,進行防護知識的宣傳,分發個人防護藥品、用具,培訓鄉鎮級防保人員,指導實施防護措施;組織實施發生突發疫情的人群防護。
          3.3.3 鄉鎮級機構對因生產、生活和防汛、抗洪接觸疫水的人群進行調查,登記造冊;發放、記錄個人防護藥品和用具,并指導正確使用。
          3.4 方法
          3.4.1 涂搽防護藥物
          在接觸疫水作業前,將防護劑涂擦于身體接觸疫水的暴露部位;持續接觸疫水超過藥物有效時間時應再次涂擦藥物。
          3.4.2 使用防護用具
          接觸疫水時使用長統膠靴、尼龍防護褲、手套等防護用具。
          3.4.3 口服預防藥物
          口服青蒿琥酯和蒿甲醚,能夠有效殺滅體內血吸蟲童蟲,阻斷血吸蟲卵對人體的損害,達到預防的目的。服藥方法為:接觸疫水后7~15天服首劑青蒿琥酯或蒿甲醚,劑量為6mg/kg體重(體重以60kg為限),以后每7~15天服1次,脫離接觸疫水后7~15后加服1次。短期接觸疫水的人群常采用“7天間隔”服藥方案,經?;蜷L期接觸疫水的人群以“15天間隔”服藥方案為宜。
          3.5 資料收集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收集、匯總分發個人防護藥品和用具的數量、使用人數等數據資料,并逐級上報。

        第十章 疫情監測



          1 監測點監測
          1.1 目的
          調查、收集監測點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動態,預測疫情趨勢,為擬訂血吸蟲病防治計劃、對策和評價防治效果提供依據。
          1.2 制訂計劃
          1.2.1 國家級機構根據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計劃。
          1.2.2 省級機構按照全國血吸蟲病監測計劃,制定國家級監測點實施計劃;參照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省級監測點監測計劃。
          1.2.3 縣級機構按照全國和省級疫情監測計劃,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計劃。
          1.3 組織實施
          1.3.1 國家級機構根據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開展相關技術培訓,提供統一的診斷試劑、器材,指導疫情監測,實施質量控制。
          1.3.2 省級機構協助國家級機構確定國家級監測點,選定省級監測點,開展相關技術培訓,提供統一的診斷試劑、器材,組織、指導疫情監測,實施質量控制。
          1.3.3 市級機構協助省級機構開展技術指導,實施質量控制。
          1.3.4 縣級機構具體實施國家級和省級監測點疫情監測。
          1.3.5 設有國家級和省級監測點的鄉鎮級機構參與監測點的現場工作。
          1.4 原則
          1.4.1 以流行村為單位,根據主要流行類型和感染情況,按照分層整群隨機抽樣的原則,確定國家級和省級監測點。
          1.4.2 監測點按照統一方法、統一器材、統一時間、技術人員相對固定的原則實施。
          1.5 內容與方法
          1.5.1 人群病情
          1.5.2 家畜病情
          1.5.3 釘螺分布
          1.5.4 相關因素
          具體方法詳見附錄九: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試行)。
          1.6 質量控制
          1.6.1 國家級機構負責提供合格的檢測診斷試劑、器材;抽查考核國家級監測點監測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審核監測資料。
          1.6.2 省級機構負責為省級監測點提供合格的診斷試劑、器材;檢查考核國家級監測點監測工作質量;抽查考核省級監測點監測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審核監測資料。
          1.6.3 市級機構協助省級機構檢查考核國家級監測點監測工作質量;抽查考核省級監測點監測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于30%。
          1.6.4 縣級機構負責安排經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開展監測工作,指定專人復核監測結果,管理監測資料,對監測數據實行雙錄入。
          1.7 資料收集
          1.7.1 國家級機構負責建立監測資料數據庫,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國家級監測點資料和數據,撰寫監測報告,上報衛生主管部門,并向省級反饋監測結果。
          1.7.2 省級機構及時收集、核實、匯總、上報國家級監測點資料和數據,撰寫監測報告;及時收集、核實、匯總、分析省級監測點資料和數據,撰寫省級監測報告。
          1.7.3 縣級機構收集、保管監測點原始資料,及時整理、匯總監測數據,上報監測數據庫資料和監測工作報告。

          2 全國血吸蟲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
          2.1 目的
          調查了解全國階段性血吸蟲病流行現狀,為制定、調整防治策略和計劃提供依據。
          2.2 制訂計劃
          2.2.1 國家級機構起草全國血吸蟲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以下簡稱全國流調)方案。
          2.2.2 省級機構根據全國流調方案制定省級實施計劃。
          2.2.3 縣級機構根據全國流調方案和省級實施計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計劃。
          2.3 組織實施
          2.3.1 國家級機構根據全國流調方案確定流調點,開展相關技術培訓,提供統一的診斷試劑、器材,指導流調工作,實施質量控制。
          2.3.2 省級機構開展相關技術培訓,分發統一的診斷試劑、器材,組織、指導流調工作,實施質量控制。
          2.3.3 市級機構協助省級機構開展技術指導,實施質量控制。
          2.3.4 縣級機構具體開展流調工作。
          2.3.5 設有流調點的鄉鎮級機構參與流調現場工作。
          2.4 原則
          2.4.1 以流行村為單位,根據主要流行類型和感染情況,按照分層整群隨機抽樣的原則,確定流調點。
          2.4.2 統一方法、統一器材、統一時間實施流調。
          2.5 內容和方法
          2.5.1 人群病情
          2.5.2 家畜病情
          2.5.3 釘螺分布
          2.5.4 相關因素
          具體方法根據階段性全國血吸蟲病流行病學抽樣調查方案確定。
          2.6 質量控制
          2.6.1 國家級機構負責提供合格的診斷試劑、器材;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調點工作質量,審核流調資料。
          2.6.2 省級機構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調點工作質量,審核流調資料。
          2.6.3 市級機構協助省級機構檢查考核流調點工作質量。
          2.6.4 縣級機構負責安排經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開展流調工作,指定專人復核流調結果,管理流調資料,對流調數據實行雙錄入。
          2.7 資料收集
          2.7.1 國家級機構負責建立流調數據庫,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流調點資料和數據,撰寫流調報告,上報衛生主管部門,并向省級反饋流調結果。
          2.7.2 省級機構及時收集、核實、匯總流調點資料,上報數據庫和流調報告。
          2.7.3 縣級機構收集、保管流調原始資料,及時整理、匯總流調數據,上報流調數據庫。

        第十一章 突發疫情應急處理



          1 突發疫情的預測與預警
          1.1 目的
          針對可能發生的血吸蟲病突發疫情開展風險分析,及早發現、預告發生突發疫情的可能性,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避免或減輕突發疫情的危害。
          1.2 制定方案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血吸蟲病流行歷史和疫情現狀,結合災害性疫情的發生情況,根據《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突發疫情預測與預警工作方案。
          1.3 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對血吸蟲病流行因素和潛在流行因素的分析和預測結果,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提供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疫情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疫情的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發展趨勢、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

          2 突發疫情應急處理
          2.1 目的
          及時、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2 組織實施
          2.2.1  國家級機構
          2.2.1.1 根據全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對突發疫情的調查、分析、評判結果,提出啟動Ⅰ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應急處理工作計劃。
          2.2.1.2 培訓省級應急處理人員,儲備應急處理藥品、器械。
          2.2.1.3 指導省級、市級、縣級機構開展血吸蟲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緊急處置及效果評價,提出終止Ⅰ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并起草終止報告。
          2.2.2  省級機構
          2.2.2.1 根據全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本省疫情和防治工作實際,起草本省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2.2.2.2 根據對突發疫情的調查、分析、評判結果,提出啟動Ⅱ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應急處理工作計劃。
          2.2.2.3 組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組;培訓市級、縣級應急處理人員,并組織演練;儲備和保管應急處理藥品、器械等物資。
          2.2.2.4 指導市級、縣級機構開展血吸蟲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緊急處置、效果評價,提出終止Ⅱ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并起草終止報告。
          2.2.3  市級機構
          2.2.3.1 根據全國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結合本市疫情和防治工作實際,起草本市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2.2.3.2 根據對突發疫情的調查、分析、評判結果,提出啟動Ⅲ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應急處理計劃。
          2.2.3.3 組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組,培訓縣級和鄉鎮級應急處理人員,并組織演練;儲備和保管應急處理藥品、器械等物資。
          2.2.3.4 指導縣級和鄉鎮級機構開展血吸蟲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緊急處置及效果評價,提出終止Ⅲ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并起草終止報告。
          2.2.4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
          2.2.4.1 調查、分析、評判疫情監測結果,提出啟動Ⅳ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應急處理計劃。
          2.2.4.2 組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小組,培訓應急處理人員,并組織演練; 儲備和保管應急處理藥品、器械等物資。
          2.2.4.3 組織開展血吸蟲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緊急處置效果評價,提出終止Ⅳ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并起草終止報告。
          2.3 應急處理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依靠科學,依法管理,快速反應,高效有序,群防群控,聯防聯控。
          2.4 突發疫情的判定標準、分級與應急響應程序、應急處理
          詳見附錄十: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2.5 質量控制
          2.5.1 國家級機構對Ⅰ級突發疫情進行現場核查,全程督導實施應急預案,考核應急處理效果。對Ⅱ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效果進行復核。
          2.5.2 省級機構對Ⅱ級突發疫情進行現場核查,全程督導實施應急預案,考核應急處理效果。對Ⅲ、Ⅳ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效果進行復核。2.5.3 市級機構對Ⅲ級突發疫情進行現場核查,全程督導實施應急預案,考核應急處理效果。對Ⅳ級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效果進行復核。
          2.5.4 縣級機構負責對本縣發生的突發疫情進行現場核查和應急處置,考核應急處理效果。
          2.5 資料收集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突發疫情的發生情況和疫情報告,以及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和工作評估等方面的資料信息。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1 目的
          收集、
        整理、審核、匯總、分析血吸蟲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資料,為制定和調整防治策略和措施,分析成本效益、評價防治效果提供依據。

          2 組織實施
          2.1 國家級機構根據防治和管理工作需要,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調查表,統一設計數據庫結構,明確統計指標和計算方法,規定上報的程序和要求;培訓信息管理人員,匯總經省級審核確認的數據信息,上報國家衛生主管部門。
          2.2 省級機構指導市、縣級機構完成國家衛生主管部門下發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調查表和專項工作數據的收集、整理、匯總和上報;同時結合本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省級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市、縣級信息管理人員的培訓,指導、檢查信息管理工作;審核、匯總市級機構上報的數據資料,報上級機構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2.3 市級機構指導、檢查縣級機構的信息管理工作,開展縣級信息管理人員培訓,審核、匯總縣級機構上報的資料,報省級機構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2.4 縣級和(或)鄉鎮級機構負責各類報表、資料的收集、錄入、整理、匯總和保管,并按要求報上級機構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3 資料管理
          3.1 建立健全資料管理制度。
          3.2 各級機構確定專人承擔資料管理工作。
          3.3 各類資料收集完整、真實,記錄清晰、準確,按要求及時上報。
          3.4 各項工作完成后及時整理,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3.5 建立和完善標準、規范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資料備份保存,確保數據安全。

          4 分類
          4.1 統計資料
          4.1.1 記錄表:包括查滅螺、人群查病及化療和家畜查治病的原始記錄。
          4.1.2 調查表:包括晚期病人、急性感染病例個案、監測點基本情況和流行村基本情況等調查表。
          4.1.3 統計表:包括各類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統計表。
          4.2 非統計資料
          需歸檔保存以備今后查詢的各類資料,主要包括各類業務技術資料、培訓教材,計劃、總結、會議、表彰、宣傳等資料,以及查滅螺日志、藥品發放等記錄。

          5 質量控制
          5.1 內容
          對各類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5.2 方法
          5.2.1 國家級機構依據資料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每年組織一次有目的、有針對性的抽樣核查。
          5.2.2 省、市級機構結合防治工作質量調查,對縣級機構每年至少開展2次資料核查。
          5.2.3 縣級機構完整準確填報各項資料,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上報。
          5.2.4 各級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原始資料及時補充、修訂。

        第十三章 督導與考核



          1 督導
          1.1 目的
          了解年度防治計劃分解、落實和進展情況,考查防治工作質量,指導和規范防治工作。
          1.2 制訂計劃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防治工作重點、難點和主要防治措施實施的時間,制定本級督導工作計劃。
          1.3 組織實施
          1.3.1 縣級以上機構根據本級年度督導工作計劃制定督導方案,包括督導的目的、組織形式、范圍、對象、內容、方法、時間、要求、督導調查表等。
          1.3.2 縣級以上機構按督導方案,采取聽取匯報、察看現場、走訪、座談、核查資料、分析評價等方法進行督導;督導結束時反饋督導意見。
          1.3.3 督導結束后撰寫督導報告,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1.4 原則
          1.4.1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1.4.2 檢查與指導相結合。
          1.4.3 明查與暗訪相結合。
          1.4.4 現場調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
          1.5 督導分類
          1.5.1 綜合督導
          督查一個階段的各項或部分防治工作,主要包括防治計劃的分解落實情況、防治工作進展、各項防治措施的實施及其質量、防治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等。
          1.5.2 專項督導
          督查單項防治工作,如查螺、滅螺、人群查病、治療和擴大化療、預防控制急性感染、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健康教育、晚期病人救治、疫情監測等。
          1.6 督導頻次
          1.6.1 國家級機構每年有重點地開展1~2次綜合督導,并根據實際需要實施專項督導。
          1.6.2 省、市級機構每年對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縣綜合督導1~2次,對達到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的縣綜合督導1次,根據實際需要實施專項督導。
          1.6.3 縣級機構在各項防治工作實施期間,對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鄉、村進行督導,對達到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的鄉每年督導1次,根據實際需要實施專項督導。
          1.7 資料收集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匯報材料、相關文件和數據、督導報告和督導調查表,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2 年度考核
          2.1 目的
          核實年度防治目標實現情況和防治任務完成情況。
          2.2 制定方案
          縣級以上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年度防治計劃和目標制定考核方案。
          2.3組織實施
          省、市、縣級機構按考核方案,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對下級的年度防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撰寫考核報告和考核工作總結,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2.4 內容
          2.4.1 防治目標實現情況:當年達到疫情控制、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標準的縣、鄉鎮和流行村數。
          2.4.2 防治任務完成情況:包括開展釘螺調查、滅螺、人群查病、治療和擴大化療、晚期病人救治、健康教育、疫情管理、應急處理、信息管理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2.4.3 調查了解其他部門開展改水改廁、家畜查治與管理等綜合防治情況。
          2.4.4 現場抽查:隨機抽查1個流行村和1所學校,分別調查30名村民和50名小學生,了解群眾接受查病、治病情況和血防知識知曉率。
          2.5 資料收集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年終工作總結、相關文件和數據、現場調查記錄、考核工作總結等;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3 達標技術考核
          3.1 目的
          對計劃達到傳播控制、傳播阻斷的縣、鄉鎮和流行村進行技術考核。
          3.2 組織實施
          3.2.1 國家級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達標考核驗收方案;開展相關培訓;參與省級達標的技術評估工作。
          3.2.2 省級機構協助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達標考核驗收方案,制定達標考核驗收實施細則;開展相關培訓;參與省、市級達標技術評估和縣級達標考核工作。
          3.2.3 市級機構協助省級機構開展相關培訓,參與縣級達標技術考核工作;協助衛生主管部門組織鄉級達標技術考核工作。
          3.2.4 縣級機構協助省、市級機構參與縣、鄉級達標的現場考核,協助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村級達標技術考核工作。
          3.3 內容與方法
          按達標考核驗收方案分別對村級、鄉級、縣級、市級和省級進行達標技術考核評估。
          具體內容和方法參考: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達標考核驗收方案(另行制定)。
          3.4 資料收集
          縣級以上機構收集實施達標技術考核期間產生的各類相關文件、匯總資料、數據、現場考核資料、考核報告等;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第十四章 附錄


        一、釘螺調查技術規范

          1 調查頻次
          1.1 現有釘螺環境
          近2年查獲感染性釘螺、發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產生活區等易感環境,每年查螺1次;其它有螺環境,每年調查1/3面積。
          1.2 可疑環境
          與有螺水系相連或與現有釘螺環境毗鄰、引進有螺區植物、水生物的環境以及洪水淹沒區等可疑環境,每年查螺1次。
          1.3 傳播阻斷村釘螺監測
          1.3.1 3年內查出釘螺的村,每年查螺1次。
          1.3.2 3~9年未查出釘螺的村,每3年查螺1次。
          1.3.3 10~15年未查出釘螺的村,每5年查螺1次。
          1.3.4 15年以上未查出釘螺的村,如環境已徹底改變,已不適宜釘螺孳生,原則上可不再定期查螺。
          1.4 非疫區釘螺監測
          與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區,養殖來自有螺地區的水生動、植物及場所,以及來自有螺地區的船泊??看a頭、船塢等開展螺情監測。

          2 查螺工具
          2.1 查螺框
          框可用8號鉛絲制成33.33cm正方形的框(框內面積為0.1m2)。
          2.2 鑷子或竹筷
          鑷子為15~20cm醫用直鑷,竹筷為普通筷子。
          2.3 螺袋
          用牛皮紙制成5×8cm螺袋,并印刷以下信息:環境名稱、查螺日期、天氣情況、線號、點號(框號)、捕螺只數、查螺員簽名等。
          2.4 防護用具
          查螺時用防護劑、手套、膠靴等作為個人防護用具,以防止血吸蟲感染。

          3 調查時間
          上半年3、4、5月和下半年9、10、11月。

          4 調查方法
          4.1 現有釘螺環境
          4.1.1 易感環境采用系統抽樣方法查螺(江湖洲灘環境框線距20~50m,其他環境框線距5~10m)。檢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4.1.2 其他有螺環境采用環境抽樣方法(根據植被、低洼地等環境特點及釘螺棲息習性,設框調查)查螺。檢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4.2 可疑環境
          采用環境抽樣方法查螺,若檢獲活釘螺,再以系統抽樣進行調查,檢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4.3 對與歷史螺區毗鄰的鄉(鎮)、村,特別是與原有釘螺水系相通等適宜釘螺孳生的地區,采用4.2方法開展螺情調查。
          4.4 對所有查出釘螺的環境應采用GPS進行定位、面積測量,并收集、匯總有關數據。

          5 釘螺和其他相似螺類的鑒別
          在自然環境中孳生的某些種類螺螄,其外形同釘螺較相似,易與釘螺混淆。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常需將釘螺與其它相似螺加以鑒別。
          常見的易與釘螺混淆的相似螺類主要有:方格短溝蜷(又稱海螄)、真管螺(又稱煙管螺)、細鉆螺(俗稱菜螺)、擬釘螺(俗稱小黑螺)等。各螺的具體鑒別要點見《血吸蟲病防治手冊》(第三版P38)。

          6 釘螺的死活鑒別
          將釘螺洗凈后放入盛20℃左右水的平皿或瓷杯中,觀察2~3h,凡開厴活動,伸出軟體組織,用針刺后有反應的為活螺;凡沒有活動,針刺無反應的,用敲擊法鑒別死活,即用小錘逐個輕輕敲碎釘螺外殼,軟體組織不收縮者為死螺。

          7 感染性釘螺檢測
          7.1 壓碎法
          將釘螺置于載玻片上,另用一張較厚的玻片將釘螺輕輕壓碎,然后在螺體上加一滴脫氯清水,將釘螺置于解剖鏡下,用解剖針拔開外殼,依次撕碎軟體組織,發現血吸蟲尾蚴、子胞蚴即為感染性釘螺,感染早期的釘螺有時可檢獲母胞蚴。
          7.2 逸蚴法
          將單只釘螺置于指形試管內,加脫氯水至試管口,用尼龍紗蓋好管口。置20~25℃、光照條件下,4~8 h后用放大鏡或解剖鏡在燈光下觀察指管水面有無血吸蟲尾蚴。必要時可用白金耳取表面水滴于載玻片,在鏡下觀察。

          8 個人防護
          查螺人員應注意個人防護,查螺前應將暴露部位涂搽防護劑或帶有防護作用的手套。檢取釘螺要用鑷子或竹筷,不能用手拾取。不要在疫水中洗手腳。在岸邊陡坡查螺時,特別要注意防止滑跌落水。如懷疑查螺期間有接觸疫水史者,應及時進行檢查治療。

          9 查螺資料的登記、整理和保管
          查螺以村為單位進行,查螺前要參照各地已有的基礎資料和釘螺分布示意圖,確定和建立應查環境示意圖,分發給查螺專業隊,由專業隊逐條逐塊地檢查,并把檢查結果登入查螺環境登記卡和有螺環境登記卡,繪制年度釘螺分布示意圖。
          查螺時每框均要編號,框內釘螺全部捕捉,并以框為單位裝入螺袋,螺袋外標注調查釘螺地點、框號、環境類型和調查日期。經死活鑒別、感染性檢查后,登記和計算活螺密度和釘螺感染率等。

          10 釘螺和感染性釘螺面積計算方法
          10.1 山丘、水網地區
          10.1.1 確定有螺段
          相鄰框中有螺為一個有螺段。兩個有螺段之間的無螺區在30m以內時,融為一個有螺段。無螺區超過30m時,按兩個有螺段計算。
          10.1.2 計算有螺段的長度
          確定有螺段后,從有螺段的最遠點各延伸15m為有螺長度,孤立螺點的長度按30m計算。
          10.1.3 計算有螺段的寬度
          常年有水且水位比較穩定的河溝,以河溝岸的實際坡高為寬度。夏水冬涸的河溝,以河溝兩側的實際高度+底寬為寬度。如僅一側有螺。則以一側的高度為寬度。田埂以1m計算。
          10.1.4 計算公式:面積(㎡)=長(m)×寬(m)
          特殊地形如冷漿田、山地、墳堆、竹林、木林等,發現有螺,按孳生地的實際面積計算。
          山丘和水網地區感染性釘螺的計算方法參照上述釘螺面積的計算方法進行,即先確定有感染性螺段,再確定有感染性螺段的長度、寬度,最后計算感染性釘螺面積。
          10.2 江湖洲灘地區
          10.2.1 總面積不超過15 hm2的洲灘,發現有螺全部計算為有螺面積。
          10.2.2 總面積大于15 hm2的洲灘,先確定有螺片。有螺框之間的距離在300m以內時,融為一個有螺片,有螺框之間的距離大于300m時,分為兩個有螺片單獨計算。
          10.2.3 有螺面積。有螺片確定后,先計算出有螺片的長度和寬度,再將長、寬各向兩端延伸50m計算有螺面積。
          長度(m)=最遠點間距+50×2
          寬度(m)=(最寬處間距+最窄處間距)÷2+50×2
          即有螺片以縱向兩端最遠點的距離各延長50m為長度,以橫向最寬處+最窄處的距離除以2后各延長50m為寬度。
          10.2.4 計算公式:面積(㎡)=長(m)×寬(m)
          江湖洲灘地區感染性釘螺面積的計算方法按以下原則進行:發現1個孤立感染性螺點,向四周各延伸50m,即按1 hm2計算面積。若2個感染螺點相鄰在50m以內,以2螺點距離相加,再向四周各延伸50m,計算感染性釘螺分布面積。若各感染螺點相鄰超過50m,以孤立螺點計算感染螺面積。若孤立感染性螺點自然環境小于1 hm2以實際面積計算。

          11 主要統計指標
          11.1 活螺平均密度(只/0.1㎡)=捕獲活螺數/調查框數
          11.2 活螺框出現率(%)=(活螺框數/調查框數)×100%
          11.3 釘螺感染率(%)=(感染螺數/解剖螺數)×100%
          11.4 感染螺平均密度(只/0.1㎡)=感染螺數/調查框數

        二、藥物滅螺技術規范

          1 藥物滅螺頻次
          1.1 湖沼地區的易感環境,每年滅螺1~2次。
          1.2 山丘地區和水網地區的各類有螺環境,每年滅螺2~3次。
          1.3 計劃環境改造的有螺環境,在工程實施前進行藥物滅螺1~2次。

          2 滅螺藥物
          應使用國家批準的殺螺藥物,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
          2.1 常用藥物
          2.1.1 50%氯硝柳胺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溶解性較好。無特殊味,對皮膚無刺激,對人、畜毒性低,不損害農作物,可直接加水稀釋應用。殺螺效果好,持續長。
          2.1.1 4%氯硝柳胺乙醇胺鹽粉劑,適用于水源缺乏或水位不定環境進行噴粉滅螺。
          2.2 藥物采購
          國家對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開展滅螺藥物所需經費給予補助。省、市、縣級根據疫情或目標任務情況,負責安排開展藥物滅螺所需經費。滅螺藥品由省、市、縣級按照國家政府招標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2.3 滅螺藥的保存與管理
          2.3.1 滅螺藥的保存
          應有專門的倉庫,保存在干燥、安全的環境。
          2.3.2 滅螺藥的管理
          應有專人保管,有藥物入庫及領用記錄。藥物領用數量與實際藥物滅螺面積符合。每年定期對藥物庫存情況進行清理,防止藥物過期造成浪費。

          3 施藥方法
          3.1 浸殺法
          適用于有少量積水或水位能控制的溝、渠、塘、田。
          浸殺時先筑壩堵住水流(如水源豐富,則可用引流法排除余水),短期內使其不流通,然后計算水容量,再根據用藥劑量和水容量計算滅螺所需藥量。落差較大的溝渠應分段浸殺。施藥時先將稱取的藥物置于桶中,加少量清水充分攪勻成母液,然后將母液均勻潑澆至滅螺區水中,用棍棒或機械攪拌。周邊有螺區域水線以上的草土均要鏟入水中浸泡,鏟草皮6cm左右,鏟后要清掃1次。露出水面的蘆草、樹枝等均要割除并浸泡于水中,四周堤岸以噴灑劑量潑澆藥液,以防止釘螺上爬。浸殺期間須保持水位恒定,浸殺時間不少于72h,滲漏嚴重或蒸發較大時需隨時補水加藥。
          使用50%氯硝柳胺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投藥劑量2g/m3。
          浸殺總藥量=水容量(m3)×劑量(g/m3)。
          3.2 鏟草皮沿邊藥浸法
          適用于積水多的河、溝、渠、塘等環境,不強調保持水位。
          使用時將一定量藥物沿水線上30~70cm撒布于河岸,再將河岸孳生釘螺的草皮與藥物一起鏟入河邊水中。使土表、土內、水上、水下的釘螺同時受到藥物的浸殺作用,滅螺效果良好。鏟草皮時要先鏟近水線處30cm,再鏟水線上較高處,鏟的厚度一般在6~10cm,隨鏟隨掃,將草皮推到水線下,不使其露出水面,以免釘螺上爬。水利防汛的堤岸不可采用本法。
          使用50%氯硝柳胺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投藥劑量2g/㎡ ,或4%氯硝柳胺乙醇胺鹽粉劑,投藥劑量50g/㎡。
          3.3 噴灑法
          不能采用浸殺法的環境一般可采用噴灑法。
          噴灑配藥的方法有二種:一種是噴灑時按有效用藥量,稱(量)取藥品加入定量水桶(缸)中,攪勻后進行噴灑,如每桶內水量為100kg,用50%氯硝柳氨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2g/m2,則需加藥200g,滅螺面積為100 m2。另一種是先配制母液,即根據有效劑量、噴液量、母液與出水量的比例配制。例如,用滅螺機噴灑,噴液量1000ml/m2,母液與出水量的比例為1/8,母液桶的容量為20kg,則每桶母液的噴灑面積為20×8=160m2。用50%氯硝柳胺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2g/m2,則每桶母液需加氯硝柳胺為160m2×2g/m2=320g。噴灑前必須先清除滅螺區域內的植被,將雜草等植物齊根割下后即集中進行填埋或藥物浸泡處理,防止釘螺藉此擴散。噴灑時要經常攪拌藥桶,不使藥物沉淀。噴灑的水量,一般為1kg/m2,但通常提高土壤含水量可顯著提高噴灑法滅螺效果。
          大面積洲灘滅螺可采用出水量大、功效高的滅螺機。大面積灘地噴灑滅螺時需增加人員移動輸水管,因此,一個滅螺機組通常需6~12人。內陸、山區小面積復雜環境可采用出水量較小,但機動靈活,移動方便的滅螺機。使用50%氯硝柳胺乙醇胺鹽可濕性粉劑2g/m2。3.4 噴粉法
          水源缺乏或水位不定的環境,如山丘地區、洲灘地區,以及干濕相間的灌渠農田,以及涵閘、石駁岸、樹林等復雜有螺環境,可采用噴粉法進行滅螺。
          具體方法:用藥量為50g/m2(折合氯硝柳胺乙醇胺鹽為2g/m2),采用農用18型背負式噴粉機行進式噴施(邊噴邊退)。滅螺前按一定面積稱取藥量試噴,取得正確的噴粉參考量。每個噴粉組由2人組成,輪換操作。噴粉時操作人員戴防塵口罩、手套,及透氣性好的連帽防護服,走上風向,噴咀近距直向地面(對準草根、樹根),按一定順序均勻噴施?,F場植被高度在不影響行走操作時通??梢圆桓畈?;有流動溪水的環境應先作引流處理。
          3.5 滅螺時間
          選擇3~11月適宜時間實施藥物滅螺。
          3.6 施藥工具
          在孤立小環境可采用人工方法進行藥物滅螺,多數地方采用機械藥物滅螺方法。主要工具有:壓縮噴霧器和單管噴霧器、踏板噴霧器、機動藥物滅螺機、湘江-18和湘江-25型噴藥滅螺機、5CML手抬式滅螺機和18型背負式噴粉機等。
          3.7 操作規程
          3.7.1 基本原則
          3.7.1.1 全面規劃原則
          藥物滅螺前要根據釘螺分布及環境特點進行全面規劃,因地制宜講究實效,做到滅一塊、清一塊、鞏固一塊。
          3.7.1.2 先近后遠原則
          優先殺滅靠近村莊、人畜接觸頻繁的易感地帶釘螺。
          3.7.1.3 先上游后下游原則
          滅螺要循水系,按照灌溉渠系,先上游、后下游,以防止釘螺向下游地區擴散。
          3.7.1.4 區域滅螺原則
          按照釘螺分布單元,成片覆蓋有螺區,滅螺區域越大,滅螺效果越能持久。河岸滅螺范圍通常自水線擴大至最高水位線。一般溝渠則包括溝底及兩壁(邊)。田塊則為隔埂所圍區域。山澗溪流則需擴大至山洪淹沒處。單元性較強的有螺環境需全部覆蓋。江湖洲灘釘螺呈面狀或片狀分布,滅螺范圍較大,施藥時需按區域進行。
          3.7.1.5 反復殺滅原則
          根據防治目標的需求,有感染性釘螺環境和需要壓縮釘螺面積的環境要反復進行藥物滅螺。
          3.7.1.6 安全用藥原則
          制訂和嚴格執行藥品管理制度,準確掌握劑量和使用方法,做好個人防護,避免污染養殖水域。
          3.7.2 根據螺情分布情況,按照年度防治任務的要求,事先做好年度滅螺計劃,落實滅螺任務,將滅螺任務層層進行分解,具體落實到每個環境。明確當年各地滅螺的范圍、方法、時間、地點、人員和資金安排等。
          3.7.3 組織滅螺專業隊, 滅螺前進行釘螺分布特點、藥物特性、滅螺方法、操作要點、滅螺質量要求等方面的培訓,同時應盡量保持滅螺人員的相對穩定。
          3.7.4 縣級機構負責開展藥物滅螺技術指導,根據不同的環境特點選擇適宜的滅螺方法。
          3.7.4.1 噴灑法適合江洲湖灘灘地和沒有積水的溝、渠、塘、田的埂邊等有螺環境。
          3.7.4.2 浸殺法適宜于有少量積水且水位能控制的溝、渠、塘、田等環境。
          3.7.4.3 噴粉法適用于缺乏水源或水位不定的環境。如山丘地區、洲灘地區,以及干濕相間的灌渠農田,以及涵閘、石駁岸、樹林等復雜有螺環境。
          3.7.4.4 在積水較多,難以堵截流水和保持水位的溝、渠、河等地區采用鏟草皮沿邊藥浸法滅螺。
          選擇適當的滅螺方法。如在水體較大的池塘、河道采用浸殺法,結果既浪費藥物,又污染環境,還有可能毒害水生動植物。同時注意采用氯硝柳胺浸殺法時,有釘螺上爬現象,若不作相應處理,有可能降低滅螺效果,此時可適當增加用藥劑量,以抑制釘螺上爬。
          3.7.5 在開展藥物滅螺工作前,應由鄉鎮政府通過廣播、告示等形式提前7天通知當地群眾了解滅螺時間和范圍,以便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
          3.7.6 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藥物滅螺前的環境清理工作,并組織實施藥物滅螺。
          3.7.7 藥物滅螺事故處理。實施藥物滅螺時,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周邊環境、水域污染或水產品中毒等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 評估指標和標準
          4.1 活螺密度下降率(%)=(藥物滅螺前活螺密度-藥物滅螺后活螺密度)/藥物滅螺前活螺密度×100%。
          4.2 感染性釘螺密度下降率(%)=(藥物滅螺前感染性釘螺密度-藥物滅螺后感染性釘螺密度)/藥物滅螺前感染性釘螺密度×100%。
          4.3 釘螺面積下降率(%)=(藥物滅螺前釘螺面積-藥物滅螺后釘螺面積)/藥物滅螺前釘螺面積×100%。
          4.4 藥物滅螺完成率(%)=(實際滅螺面積/計劃滅螺面積)×100%。

        三、血吸蟲病查病技術規范

          1 查病對象和頻次
          1.1 一類流行村每年對6~65歲常住居民采用詢檢法查病1~2次,受檢率達90%以上。
          1.2 二類流行村每年傳播季節結束后1個月,對有疫水接觸史的6~65歲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學方法查病1次,受檢率達90%以上。
          1.3 三類流行村每2年在傳播季節結束后,對有疫水接觸史的6~65歲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學方法查病1次,受檢率達90%以上。
          1.4 四類流行村每3年對有釘螺分布的村民組和有疫水接觸史的6~65歲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學方法查病1次,受檢率均達90%以上。對當年檢獲感染性釘螺的村,采用血清學方法對相關村民組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檢率達90%以上。
          1.5 五類流行村對當年檢獲釘螺的村,采用血清學方法對相關村民組6~65歲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檢率均達90%以上。
          1.6 對有疫水接觸史的流動人群,每年采用詢檢法或血清學方法查病1次。

          2 查病方法
          2.1 詢檢法
          主要是詢問受檢人員在末次治療后,近1~2年有無疫水接觸史及有無發熱、腹瀉等主要血吸蟲病癥狀。
          2.1.1 材料準備
          聽診器、血壓計、詢檢法調查登記表。
          2.1.2  操作步驟
          2.1.2.1 應仔細詢問受檢者血吸蟲病查治史、末次治療時間及此后接觸疫水地點、時間、接觸方式及出現的癥狀。
          2.1.2.2 必要的體格檢查排除其他非血吸蟲病引起的發熱、腹瀉、肝腫大等臨床癥狀體征。
          2.1.3 診斷標準
          末次治療后,近1~2年內有疫水接觸史或疑似血吸蟲病癥狀,定為本法陽性。
          2.1.4  注意事項
          2.1.4.1 應注意受檢者接觸水體地點周圍的釘螺分布變遷及現狀。
          2.1.4.2 避免誘導性詢問血吸蟲病出現的臨床癥狀和體征。
          2.2 血清學方法
          根據抗原和特異性抗體結合原理,用已知抗原(抗體)和采集的人體血清進行體外檢測抗體(抗原)的方法。目前人群查病常用的血清學方法有如下幾種,可選任何一種方法進行病情調查,由于血清學方法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一般不用于效果評價。
          2.2.1  環卵沉淀試驗(COPT)
          2.2.1.1 材料準備
          抗原(熱處理超聲干燥蟲卵粉)、石蠟、載(蓋)玻片、顯微鏡、溫箱、離心機、滴管、塑料管、針頭等。
          2.2.1.2 操作步驟
          采集獲取受檢者血清,用熔化的石蠟在潔凈的載玻片兩端分別劃兩條相距20mm的蠟線,在蠟線之間加受檢者血清2滴(0.05~0.10ml),然后用針頭挑取干卵約100~150個,加入血清中,混勻,覆以24mm×24mm蓋玻片,四周用液化石蠟密封后,置于37℃溫箱中,經48~72h后用低倍(80~100×)顯微鏡觀察反應結果,疑似者應在高倍(400×)顯微鏡下加以鑒別。
          2.2.1.3  結果判斷
          2.2.1.3.1 陽性反應
          蟲卵周圍產生邊緣較整齊、光滑,并有明顯折光的泡狀、指狀或細長卷曲的帶狀沉淀物。其中泡狀沉淀物須大于10μm(約相當于兩個紅細胞大?。?,才能定為陽性,記錄發生陽性反應的蟲卵數,按下式計算環沉率。
          環沉率(%)=(陽性蟲卵數/全片觀察正常蟲卵數)×100
          2.2.1.3.2 陰性反應
          蟲卵周圍光滑,無沉淀物?;蛴行∮?0μm的泡狀沉淀物。
          2.2.1.4 診斷標準
          環沉率≥3%定為本方法檢查陽性。
          2.2.1.5  注意事項
          2.2.1.5.1 干卵應以重感染兔血清(感染1500~2000條尾蚴的兔血清)測試,環沉率>30%者為合格抗原。
          2.2.1.5.2 劃蠟線應將石蠟加熱至開始冒煙時,用棉簽蘸蠟一次劃成,以保證蠟線厚薄均勻,蠟線不宜過厚,線間距離不宜小于20mm。
          2.2.1.5.3 在試驗血清中挑入干卵數不宜過多,以100~150個為宜,并使蟲卵均勻分散,切勿成團塊。
          2.2.1.5.4 宜用24×24mm(或22×22mm)的蓋玻片覆蓋,一次蠟封,以避免密封不嚴,影響反應結果。
          2.2.1.5.5 檢測Ⅲ、Ⅳ、Ⅴ類流行村人群時,蟲卵孵育時間可酌情延長到72h,以便提高陽性檢出率。
          2.2.1.5.6 要善于識別粘附于干卵周圍的紅細胞、組織碎片及從卵殼破裂處滲出的毛蚴組織等,通常在高倍鏡觀察時,易于識別這些物質。
          2.2.1.5.7 已檢查完畢的標本片,可用3%甲酚皂(來蘇爾)溶液浸泡1~2天,待蓋玻片脫開后,分別清洗,拭干備用。
          2.2.1.5.8 不成熟蟲卵、破卵不計算在被觀察的蟲卵總數內。
          2.2.1.5.9 國內有關COPT的操作方法較多,除上述常用方法外,還有塑料管法、雙面膠紙條法、PVC薄膜抗原片法、PVF抗原片法,血凝板法,以及IEST法等都可選用,陽性標準與常用玻片法相同。
          2.2.2  間接血球凝集試驗(IHA)
          2.2.2.1 材料準備
          可溶性血吸蟲卵抗原致敏的凍干“O”型紅細胞或綿羊紅細胞、V形微量反應板、塑料管、采血針、酒精棉球、微量滴管、生理鹽水、離心機等。
          2.2.2.2  操作步驟
          2.2.2.2.1 采集獲取受檢對象血清。
          2.2.2.2.2 配置致敏紅細胞懸液:取凍干致敏紅細胞1支,每支加用致敏紅細胞稀釋液1ml,充分混勻。
          2.2.2.2.3 血凝板的第1列第1孔加標本稀釋液100μl(4滴),第2~4孔加標本稀釋液25μl(1滴)。于第1孔加25μl(1滴)待測血清,充分混勻后吸出25μl于第2孔,第2孔充分混勻后依次倍比稀釋至第4孔,在第4孔混勻后棄去多余的25μl (1滴),然后將第1孔吸取75μl棄去,第1~4孔血清稀釋度分別為1:5、1:10、1:20和1:40。
          2.2.2.2.4 于稀釋后的每孔血清加致敏紅細胞懸液25μl(1滴),震搖1~2min,置37℃,30min后觀察結果。
          2.2.2.2.5 每次試驗均應設陰性、陽性對照。陽性、陰性對照血清為凍干品,使用前每管加100μl蒸餾水稀釋,充分溶解后使用。
          2.2.2.3  結果判斷
          2.2.2.3.1 陰性反應
          紅細胞全部沉入孔底,肉眼見一邊緣光滑,致密的小圓點。
          2.2.2.3.2 陽性反應:紅細胞成明顯顆粒凝集散布于孔底,周圍不形成致密的圓點,強陽性時凝集物邊緣形成不規則的皺褶。
          2.2.2.4 診斷標準
          以血清1:10稀釋出現陽性反應可判為本法陽性。
          2.2.2.5 注意事項
          2.2.2.5.1 受檢者血清以1:10稀釋,出現陽性反應作為陽性反應的起點較為適宜。
          2.2.2.5.2 凍干致敏紅細胞于4℃可較長時期保存,其效價不變。室溫中保存則不宜超過3個月。
          2.2.2.5.3 待測血清標本以新鮮血清為宜。
          2.2.2.5.4 實驗時宜選用V形血凝反應板,形成終點快判斷結果準。
          2.2.2.5.5 因批號不同抗原效價有很大差異,應在查病前做效價測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2.2.5.6 用過的微量血凝反應板不能浸泡于酸、堿溶液中,也不能用毛刷洗擦,必須用高壓自來水將沉積孔底的紅細胞沖洗干凈,再以蒸餾水洗2~3次,晾干使用。急用時可將洗凈的反應板置37℃溫箱烘干。
          2.2.2.5.7 必要時使用一次性反應板。
          2.2.3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
          2.2.3.1 材料準備
          可溶性血吸蟲卵抗原、聚苯乙烯塑料微量板、定量吸管、緩沖液和有關化學試劑、冰箱、恒溫箱、ELISA檢測儀等。
          2.2.3.2  操作步驟
          2.2.3.2.1 采集獲取受檢對象血清
          2.2.3.2.2 于聚苯乙烯塑料微量板的凹孔中加入0.2ml以pH9.6碳酸鹽緩沖液作1∶3000(或1∶1000,隨抗原效價而定)稀釋的蟲卵抗原,置4℃過夜。
          2.2.3.2.3 次日傾去抗原,用含有0.05%吐溫-20的磷酸緩沖鹽水(PBS/TpH7.4,0.01mol/L)洗滌3次,每次5min。
          2.2.3.2.4 于凹孔中加入以PBS/T作1∶200稀釋的受檢者血清0.2ml,37℃ 2h。
          2.2.3.2.5 傾去血清,以PBS/T洗滌3次,每次5min。
          2.2.3.2.6 加入以PBS/T作1∶1000稀釋的辣根過氧化物酶(HRP)-標記結合物0.2ml,37℃,2h。
          2.2.3.2.7 傾去酶標記結合物,以PBS/T洗滌3次,每次5min。
          2.2.3.2.8 加入0.2ml鄰苯二胺(OPD)底物溶液〔10mg OPD+pH5.0檸檬酸緩沖液25ml+30%過氧化氫10μl〕0.2ml,37℃,30min。
          2.2.3.2.9 在各凹孔中加入2mol/L硫酸0.05ml以終止反應。
          在酶標專用比色計上讀取492nm光密度(OD)值。
          2.2.3.2.10 每次實驗均設陽性參考血清對照,同法求出其OD值。以此對樣本血清OD值進行校正。
          2.2.3.3 診斷標準
          2.2.3.3.1 Dynatech酶標專用比色計:測定結果OD值≥0.5為血吸蟲陽性。
          2.2.3.3.2 目測
          受試血清凹孔中所顯示的顏色淺于陰性對照血清顏色一個滴度者為血吸蟲陽性。
          2.2.3.4  注意事項
          2.2.3.4.1 試驗時,每塊反應板均應設標準參考陽性血清及陰性血清對照。
          2.2.3.4.2 試驗時,加底物前,反應板經洗滌、甩干后,不宜在空氣中暴露過久,應速加底物,以免影響酶的活力而影響結果。
          2.2.3.4.3 酶結合物濃度很重要,必須準確配制。
          2.2.3.4.4 每次洗滌一定要干凈,否則影響結果。
          2.2.3.4.5 配制試劑的器皿最好能固定使用,不要經常更換。
          2.2.3.4.6 目前國內有關改進ELISA的方法較多,除上述常用方法外,還有PVC薄膜快速ELISA法等選用。
          2.2.4  膠體染料試紙條法(DDIA)
          2.2.4.1 材料準備
          試紙條、染料標記抗原1,PVC小杯(有試劑盒供應)。
          2.2.4.2  操作步驟
          2.2.4.2.1 采集獲取受檢對象血清。
          2.2.4.2.2 待檢血清l0μl置檢測PVC小杯中,另加入50μl標記染料的抗原液,輕輕混勻約1min。
          2.2.4.2.3 取試紙條插入小杯中,約5~l0min。
          2.2.4.2.4 待小杯內反應液吸干后(10 min左右)觀察結果。
          2.2.4.3  結果判斷
          2.2.4.3.1 陽性反應
          檢測帶和對照帶均顯紫藍色的沉淀帶。
          2.2.4.3.2 陰性反應
          對照帶顯示紫藍色沉淀帶而檢測帶無紫藍色。
          2.2.4.4 診斷標準
          出現陽性反應者可定為本法血吸蟲陽性。
          2.2.4.5  注意事項
          2.2.4.5.1 檢測血清必須新鮮,否則會影響檢測結果。
          2.2.4.5.2 取試紙條時,用手捏住吸水墊(較長的一端),嚴禁觸摸檢測膜。
          2.2.4.5.3 試紙條一定要插入杯底。
          2.2.4.5.4 檢測帶反應過強時,對照帶顯色會減弱,甚至不顯色,此結果仍判斷為陽性反應。
          2.2.4.5.5 該試紙條法與肺、肝吸蟲病人血清有部分交叉反應,檢測時應加注意。
          2.2.4.5.6 試劑盒在4℃可保存6個月。
          2.3 病原學方法
          目前在人群查病時運用的病原學方法是糞便檢查法,在實際工作中可選用以下任何一種糞檢方法。
          2.3.1  尼龍袋集卵孵化法
          2.3.1.1 器材準備
          40~60目/英寸銅絲篩、260目/英寸尼龍絹袋、250ml三角燒杯、搪瓷杯、竹筷、尼龍絹袋支架、淋水用橡皮管、水桶、明礬、漂白粉等。
          2.3.1.2  操作步驟
          2.3.1.2.1 取受檢者糞便約30g,先置于40~60目/英寸的銅絲篩中,銅絲篩置于下口夾有鐵夾的尼龍絹(260目/英寸)袋口上,淋水調漿,使糞液直接濾入尼龍絹袋中,然后移去銅絲篩,繼續淋水沖洗袋內糞渣,并用竹筷在袋外輕輕刮動助濾,直到濾出液變清。取下夾于袋底下口的鐵夾,將袋內沉渣淋洗入三角燒瓶(若需加做沉渣鏡檢,可在燒瓶中吸取沉渣3~4滴放在載玻片上,抹成涂片兩張置于低倍顯微鏡下檢查,每片鏡檢時間不宜少于2min)。
          2.3.1.2.2 將盛有糞便沉渣的三角燒瓶加水至離瓶口1cm處,放入孵化室(箱)或在室溫下孵化,最適宜的孵化溫度為22~26℃。
          2.3.1.2.3 觀察毛蚴宜在孵化后1、3、5h各1次。
          2.3.1.3 診斷標準
          發現血吸蟲(蟲卵)毛蚴即為血吸蟲病人。
          2.3.1.4  注意事項
          2.3.1.4.1 觀察毛蚴時,應將燒瓶向著光源,并襯以黑紙板。要注意毛蚴與水中原生動物的區別。如有懷疑,可用毛細吸管吸出,在顯微鏡下鑒別。
          2.3.1.4.2 糞便必須新鮮,夏季不宜超過l2h,冬季不宜超過24h,糞量不足30g的應退回再送。
          2.3.1.4.3 切勿用包過農藥、化肥或其他化學品的紙張包糞便。
          2.3.1.4.4 孵化用自來水時,一般要將水過夜脫氯;急用時可在水中加入少量硫代硫酸鈉(每50kg水中,加入硫代硫酸鈉0.2~0.4g)除氯半小時后使用。如用河水或井水,可將水加熱至60℃或經過濾,以除去水蟲。也可每50kg水用漂白粉0.35g(漂白粉精0.17g)殺蟲。
          2.3.1.4.5 為了澄清河水,每50kg水可加入明礬1.5~2.0g(濃度超過0.02%以上時,對蟲卵孵化有抑制作用)。
          2.3.1.4.6 被工業廢水、化肥和農藥污染的水和含鹽量較高的水都不宜用于孵化。
          2.3.1.4.7 溫度是促使蟲卵孵化的必要條件,25℃左右最適宜。室溫在20℃以下或更低時,必須加溫,一般采用簡化的土孵化室或孵化箱,使孵化環境能保溫在25℃左右。
          2.3.1.4.8 一切糞檢用具每次用后都必須洗刷3次,洗凈后用60~80℃熱水浸泡殺卵,避免交叉污染。
          2.3.1.4.9 殘余的糞便、糞渣、糞水和沉渣等必須倒入指定的沉淀糞池中貯存或用藥物殺卵,以防病原擴散。
          2.3.1.4.10 尼龍絹袋使用過久,孔目變形或孔目破損者要及時剔除,以免影響效果。
          2.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2.3.2.1 器材準備
          甘油孔雀綠溶液、親水性玻璃紙、定量板、尼龍絹片、載玻片、塑料刮片等。
          2.3.2.2  操作步驟
          2.3.2.2.1 置尼龍絹片于受檢糞樣上,用軟性塑料刮片在尼龍絹片上輕刮,糞便細渣即由絹片微孔中露至絹片表面。
          2.3.2.2.2 將定量板(3×4×2.5cm,板中圓孔的孔徑為3.5mm,刮平后,孔中可容糞量41.1mg)放在載玻片中部,以刮片從尼龍絹片上刮取細糞渣填入定量板的中央孔中,填滿刮平。
          2.3.2.2.3 小心提起定量板,糞樣即留在載玻片上。
          2.3.2.2.4 取一張經甘油孔雀綠溶液浸漬24h的親水性玻璃紙(30×30mm),蓋在糞便上,用橡皮塞或另一塊載玻片覆于玻璃紙上輕壓,使糞便均勻展開至玻璃紙邊緣。
          2.3.2.2.5 編號后置于室溫25℃,相對濕度75%下過夜,鏡檢。
          2.3.2.2.6 每份糞樣至少需做2張涂片,以鏡檢每片平均檢出的蟲卵數乘以24即為1g糞便中的蟲卵數(EPG)。
          2.3.2.3 診斷標準
          發現日本血吸蟲卵即為血吸蟲病人。
          2.3.3  結果觀察
          2.3.3.1 將透明后的加藤片置于光學顯微鏡的載物臺上,在低倍鏡(10×)下進行鏡檢,鏡檢時仔細檢查每一視野,并特別注意與未受精蛔蟲卵的鑒別。
          2.3.3.2 計數原則:數上不數下,數左不數右,記錄全片血吸蟲卵的數量。
          2.3.4  注意事項
          2.3.4.1 親水性透明玻璃紙使用前需全部浸入透明液中,浸泡24h以上,使玻璃紙顯示綠色或藍色。
          2.3.4.2 把刮片上的細糞渣填入定量板時,必須填滿中央孔全孔并抹平;壓制涂片時盡量使糞便均勻展開至玻璃紙邊緣,但應避免糞渣溢出。
          2.3.4.3 加藤片透明的速度取決于溫、濕度,一般放置室溫過夜即可,冬季溫度較低時則需置25℃溫箱內以加快透明,但切忌放置于太陽光直射下加快透明,避免加藤片脫水過度,而影響鏡下蟲卵的觀察。
          2.4 B超檢查
          因血吸蟲卵沉積肝臟引起肉芽腫,繼后發生肝纖維化等一系列病理改變,特別是干線型纖維化,及門脈分支血管壁的增厚,可在超聲診斷儀中顯示有特征性圖像,有助于血吸蟲病的診斷。
          2.4.1 器材準備
        B超機、藕合劑、衛生紙、報告單。
          2.4.2  操作步驟
          2.4.2.1 空腹平臥位與平靜呼吸時,以劍下橫縱切面,右肋下斜切面及右肋間切面等為肝臟常規切面,全面探查肝臟回聲情況,檢查肝實質纖維化程度,以腎實質回聲為正常標準,判斷肝回聲強弱,可分如下4級:
          0級-正常;
        I級-病灶性回聲密集區,分散在肝實質,沒有明確的界限,具體化為回聲尚均勻,但增強、增粗(光點顆粒稍粗);
         ?、蚣?較強的光帶形成魚鱗樣圖形,散在性病灶性回聲密集區直徑20mm,具體化為回聲欠均勻,光點較粗大,全肝均可見散在的細網狀回聲,肝血管壁回聲稍增強、增厚,肝血管起行大致正常;
         ?、蠹?回聲密集帶形成相互連接的網狀,多見直徑20mm的病灶回聲密集區,有中心纖維化的塊物(組織),具體化為回聲不均勻,光點增粗回聲較高,全肝均可見粗大網絡狀回聲,門脈血管壁增厚明顯,肝內血管腔變細窄,顯示不清,肝臟體積縮小。
          2.4.2.2 平臥位肝臟常規切面,探測肝臟表面與外形,肝表面可分為光滑、輕度不規則和嚴重不規則。肝左葉外形,背面凹為正常,凸為異常,下緣銳利為正常,鈍為異常。
          2.4.2.3 以平臥位通過腹主動脈劍下縱切面,探測肝左葉長度與厚度。右肋下斜切面,以清楚顯示肝靜脈右支注入下腔靜脈處,控測右葉最大斜位。
          2.4.2.4 平臥位探頭置于右側面中線縱切面,以通過下腔靜脈為參照點,測肝右葉第一長徑。用探頭垂直置于右側鎖骨中線縱切面,測肝右葉第二長徑。
          2.4.2.5 平臥位探頭置于左側腋中線縱切面,測脾臟長度。右側45o側臥位,左肋間斜切面,清楚顯示脾門及脾靜脈,探測脾靜脈寬度。測脾門至脾前緣的長徑(a),經脾門(脾靜脈中心)作a線從垂直線段長徑為b,通常僅測脾臟厚度相當于a。成人脾肝厚度3.00cm±0.52cm,脾靜脈不超過0.8cm。
          2.4.2.6 取仰臥位,右肋間斜切面或上腹正中旁線縱切面,以清楚顯示門靜脈主干,在第一肝門處,測定它最大內徑。
          2.4.2.7 取平臥位,肝臟常規切面(劍下橫切面及右肋間斜切面為主),清楚顯示左肝葉門靜脈第二級分支,測其最寬三支外徑(D)和內徑(d),求出d/d比值。
          2.4.3  診斷標準
          2.4.3.1 肝臟實質回聲若有Ⅱ級或Ⅲ級改變者,可擬診為血吸蟲病肝超聲圖像。
          2.4.3.2 門靜脈系統D/d>2者為異常。
          2.4.4  注意事項
          2.4.4.1 為了測量結果的可比性,應確定標準化的測量切面,嚴格按規定放置探頭,而且要在限定切面中測量。而定性檢查時,例如探查肝實質回聲密度,切面盡可能在不同水平進行,避免遺漏局灶性的損傷。
          2.4.4.2 我國已有不同年齡、不同身高、不同正常人群的肝右葉長度D/d,厚度、肝右葉第一、第二長徑和最大斜徑、脾臟長度、脾臟指數、門脈主干內徑、門脈2級分支D/d比值等,9個項目的測量數值(見《血吸蟲病防治手冊》第三版P100)可供參考。
          2.4.4.3 應與慢性肝炎,肝炎化肝硬化、肝癌等做出鑒別。
          2.4.4.4 超聲診斷血吸蟲病正確性與超聲診斷操作者的經驗、業務水平有關,應予以注意。

        四、血吸蟲病人群化療技術規范

          1 治療對象和頻次
          1.1 一類流行村每年對詢檢陽性者給予化療1~2次,對漁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給予化療2次。
          1.2 二類流行村每年對血清學檢查陽性者給予化療1次,對漁船民、牧民等高危人群給予化療2次。
          1.3 三、四、五流行類村對當年血清學檢查陽性者給予化療1次。
          1.4 流動人群對詢檢或血清學檢查陽性者給予化療1次。

          2 治療藥品
          吡喹酮。

          3 化療時間
          查后即治。

          4 適應癥
          各期血吸蟲病及伴有一般加雜癥的血吸蟲病。

          5 禁忌癥
          5.1 晚期血吸蟲病肝代償機能極差者。
          5.2 體質極度衰弱處于惡液質狀態者。
          5.3 急、慢性傳染病發作期。
          5.4 代償功能明顯失調的器質性疾病及有精神障礙或有嚴重神經官能癥患者可緩用或慎用。

          6 療程與劑量
          6.1 慢性血吸蟲病患者及血清學陽性者,除藥物禁忌癥外,均可在查出后化療。采用吡喹酮藥物:成人40mg/kg一次頓服或60mg/kg二日療法(限量60kg),兒童50mg/kg一日療法或70mg/kg二日療法,餐間服用。
          6.2 急性血吸蟲病患者應住院對癥治療,同時采用吡喹酮治療,成人采用120mg/kg(兒童140mg/kg)6日療法,每日分3次服,其中1/2總量在前2日內服完,其余1/2總量在第3~6日分服。

          7 副作用的處理
          吡喹酮的副作用一般輕而短暫,多數毋須處理,少數患者可出現明顯副作用,應及時正確處理。
          7.1 神經系統副作用
          以頭昏、頭痛、乏力較多見,個別可見嗜睡、肌肉顫動、共濟失調等,大多于數小時內減輕或消失,對較重者可給予安定、去痛、維生素B1、B6、谷維素等。有癲癇史者應同時服用抗癲癇藥。
          7.2 消化系統副作用
          以上腹不適、不定位疼痛較多見,少數可見惡心、嘔吐等,可給予顛茄類劑或胃復安等,個別嘔吐嚴重,進食甚少或伴腹瀉者,可給予補液,并注意補鉀。
          7.3 心血管系統副作用:少數患者有心悸、胸悶、個別可有心律失常如早搏、房顫等,大多很快消失,癥狀較明顯者可給予鎮靜劑、抗心律失常藥等。
          7.4 少數患者有低熱、皮疹等,可給予對癥和抗過敏治療。

          8 注意事項
          8.1 對本藥過敏者禁用。
          8.2 用吡喹酮治療期間不可從事高空和水上作業等特殊工作,如操縱機器、駕駛車輛等。
          8.3 嚴重心、肝、腎病患者以及有精神病史者慎用。
          8.4 孕婦對本藥應慎用,哺乳期婦女服用本藥期間直至停藥后72h內不宜喂乳。
          8.5 服藥前應詳細詢問病史和進行體檢,充分掌握患者的治前情況,對有神經官能癥患者尤其重要,并應耐心作好必要的解釋。
          8.6 服藥期間應加強隨訪,注意各種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并妥善處理。

        五、晚期血吸蟲病病人外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

          1 晚期血吸蟲病診斷
          1.1 診斷標準
          1.1.1 長期或反復的疫水接觸史,或有明確的血吸蟲病治療史。
          1.1.2 糞檢找到蟲卵或毛蚴,或直腸活檢發現血吸蟲卵,或血清免疫學檢查陽性。
          1.1.3 有肝纖維化門脈高壓癥,脾腫大Ⅲ級及Ⅲ級以上,或脾腫大Ⅱ級合并脾功能亢進、食道胃底靜脈曲張和/或上消化道出血,臨床有腹水,或嚴重生長發育障礙,或結腸肉芽腫臨床表現。
          1.1.4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門脈高壓癥、脾大、腹水。
          1.2 臨床分型
          1.2.1 腹水型:臨床以腹水為主。
          1.2.2 巨脾型:指脾腫大超過臍平線,或橫徑超過腹中線。脾腫大達Ⅱ級,伴脾功能亢進、有肝纖維化門脈高壓或上消化道出血史者,亦屬本型。
          1.2.3 結腸增殖型:有結腸肉芽腫臨床表現,經鋇灌腸或纖維結腸鏡證實者。
          1.2.4 侏儒型:有嚴重生長發育障礙。
          1.3 鑒別診斷
          1.3.1肝炎肝硬化:多由乙、丙型病毒性肝炎引起,乙丙型肝炎病毒標志物呈陽性,病程進展較快,預后較差(見表1)。
          1.3.2 其他需鑒別的疾?。涸l性肝癌,慢性瘧疾,結核性腹膜炎,卵巢囊腫,慢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及心源性肝硬化、慢性心包炎、心肌病,以及各種原因引起的肝外性門脈高壓癥,如門靜脈血栓形成,布加氏綜合癥等。
          1.3.3 其他原因導致肝硬化:毒物、藥物、酒精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病、遺傳代謝性肝病。
          1.3.4結腸增厚型晚期血吸蟲病應與結腸或直腸息肉、結腸直腸癌、腸結核、潰瘍性結腸炎、Crohn’s病等相鑒別。
          表1 晚期血吸蟲病肝纖維化與肝炎肝硬化鑒別要點(略)
          1.4 外科治療救助出院標準
          達到以下標準中1.4.1和1.4.2兩項,并分別達到各自標準時,可視為達到了外科治療救助出院標準。
          1.4.1 進行了有效的病原治療。
          1.4.2 肝生化檢查基本正常。
          1.4.3 巨脾型患者作了脾切除等手術后,傷口愈合良好,無手術并發癥及腹水。
          1.4.4 食管、胃底曲張靜脈破裂出血者,經有效治療后,出血停止,大便隱血試驗陰性一周以上,血色素﹥80g/L 。
          1.4.5 結腸增殖型患者經手術治療后,癥狀明顯減輕或消失,經鋇灌腸或纖維結腸鏡檢查證實腸腔病變顯著改善或消失。
          1.5 患者轉歸
          對進行救助治療出院后的患者應進行定期隨訪,及時作出治療轉歸評定,達到晚期血吸蟲病臨床治愈標準(衛地血發〔90〕22號)的,應從晚期血吸蟲病患者人數中剔除。若以后重新出現晚期血吸蟲病及其并發癥的癥狀、體征,在排除肝炎肝硬化等其它疾病后,作為晚期血吸蟲病復發處理。

          2 晚期血吸蟲病的病原治療
          病原治療之前需對肝功能損害、低蛋白血癥、腹水等進行對癥治療。
          2.1 對象
          對近期糞便孵化陽性,或直腸鏡檢發現蟲卵者,或血清免疫反應(間接血凝,環卵沉淀,酶聯免疫吸附)陽性,距末次治療2年以上的晚期血吸蟲病人,均需進行病原治療。
          2.2 方法
          吡喹酮用量:肝功能代償良好的晚期患者可用總劑量40~60mg/Kg、2日療法;一般情況較差,有明顯夾雜癥的患者可采用總劑量90mg/Kg、6日療法;
          2.3 禁忌
          晚期血吸蟲病腹水未消退、近期(6個月內)有上消化道出血、活動性肝損害、嚴重腎功能損害、嚴重心力衰竭或心律紊亂、活動性精神疾患、嚴重活動性肺結核等不宜進行病原治療。

          3 巨脾型晚期血吸蟲病外科治療
          3.1 手術適應證
          3.1.1 脾腫大Ⅲ級及Ⅲ級以上者。
          3.1.2 脾腫大Ⅱ級伴明顯脾功能亢進者(WBC在3×109/L以下,PLT在70×109/L以下)。
          3.1.3 門脈高壓癥食道胃底靜脈曲張或上消化道出血者。
          3.2 手術條件
          3.2.1 一般情況尚好。
          3.2.2 無黃疸、無腹水或輕度腹水停利尿劑后穩定三個月以上者。
          3.2.3 肝臟儲備功能要求A、B級,詳見表(2)。
          3.2.4 無心、肺、腎功能失代償,糖尿病者血糖控制正常并穩定。

          表2 肝臟儲備功能的Child分級標準
        分   級    標   準             A      B       C肝性腦病         無      輕       重腹水           無      輕,可控制   大量血清膽紅素水平(mg/dl)  <2.0     2.0-3.0    >3.0血清白蛋白(g/dl)    >3.5     3.0-3.5    <3.0凝血酶原時間延長(秒)  <4      4-10      >10

          3.3 手術原則及方式
          3.3.1 原則:擇期手術為主,急診病人以搶救患者生命為原則,情況允許時可考慮做急診手術。
          3.3.2 擇期手術方式。
          3.3.2.1 鋇餐或胃鏡檢查無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可選擇單純脾臟切除術。
          3.3.2.2 食管、胃底靜脈曲張輕度以上者,選擇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
          3.3.2.3 食管、胃底靜脈曲張中度以上,無論既往有無出血史,選擇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或脾切除+分流術。
          3.3.2.4 食管、胃底靜脈重度曲張,既往有過曲張靜脈破裂出血史者,選擇脾切除+賁門周圍血管離斷術或食管橫斷吻合術,或脾切除+分流術。
          3.3.2.5 脾切除+斷流術和脾切除+分流術后再次發生上消化道出血者,經非手術治療后擇期選擇其他斷流術或分流術。
          3.4 圍手術期處理
          3.4.1 術前處理。
          3.4.1.1 術前檢查。
          3.4.1.1.1 常規及生化檢查:包括血型鑒定、血、尿、便常規、大便隱血、凝血常規檢查,肝、腎功能,血糖,電解質,甲胎蛋白,乙肝血清標志物,丙肝抗體。血氨測定,血尿淀粉酶測定(根據病情選做)。
          3.4.1.1.2 特殊檢查:心電圖,胸部X光片,胃鏡或食道鋇餐,肝脾超聲顯像 。
          3.4.1.2 術前準備:術前應盡量改善肝功能和全身狀況,以提高手術耐受性,以及病人心理準備,告知手術必要性、并發癥及預后,做好術前常規準備。
          3.4.2 術中處理:手術操作參照《黃家駟外科學》第六版標準和要求進行。術中應測門脈壓力,取肝組織活檢(須征得病人和家屬同意)。
          3.4.3 麻醉選擇:連硬外麻或全麻。
          3.4.4  術后處理。
          3.4.4.1 術后常規處理加對癥治療,防止術后并發癥的發生。
          3.4.4.2 血小板計數監測:脾切除術后,一般一周左右血小板回升達最高峰,如高于正常數值2倍,需進行抗凝治療。鼓勵早期下床活動,避免因血小板回升血液粘滯增加,出現腸系膜靜脈血栓形成。

          4 結腸增殖型晚期血吸蟲病的外科治療
          4.1 手術適應癥
          4.1.1 因腹瀉、膿血粘液便內科治療不能控制癥狀者。
          4.1.2 有出血、穿孔者。
          4.1.3 有梗阻表現,保守治療無效者。
          4.1.4 非典型增生或組織活檢有癌變者。
          4.2 手術方式的選擇
          根據病變部位、范圍、合并癥及全身情況決定手術方式。下列手術供選擇:局部切除、左半結腸切除、右半結腸切除、乙狀結腸切除、結腸造口術,多發性息肉視情況采用結腸鏡摘除。
          4.3 圍手術期處理
          4.3.1 術前準備。
          4.3.1.1術前常規檢查。
          4.3.1.2 腸道準備:口服抗生素、緩瀉劑,洗腸。
          4.3.1.3 如有梗阻、出血、穿孔者,應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平衡失調,糾正貧血、低蛋白血癥。
          4.3.2  術中處理。
          4.3.2.1 仔細探查,注意多發病變或合并病變。
          4.3.2.2 術中快速病理檢查排除癌變可能。
          4.3.2.3 根據病變決定手術切除范圍和方式。
          4.3.2.4 保證吻合技術,注意吻合口血運、有無張力、通暢度,防止吻合狹窄和瘺發生。
          4.3.2.5 局部病變有粘連、組織增厚,疑癌或浸潤時,應盡量切除。
          4.3.3 術后處理:按腹部外科手術的常規處理。

          5 晚期血吸蟲病并發癥的外科處理
          晚期血吸蟲病上消化道出血的外科治療。
          5.1 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
          5.1.1 診斷依據:病史癥狀及體征;急診胃鏡檢查;選擇性血管造影(有條件時做)。
          5.1.2 鑒別診斷:需與胃、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并出血、胃癌、膽道出血、其他(食管憩食、潰瘍及良、惡性腫瘤、食管裂孔癥)等鑒別。
          5.2 外科治療
          5.2.1 急癥手術適應癥和禁忌癥:
          5.2.1.1 適應癥:門脈高壓癥并上消化道大出血,經內鏡等非手術治療不能止血。病人全身情況經支持療法尚穩定,無肝性腦病,嚴重黃疸,大量腹水者(肝功能A~B級時)。
          5.2.1.2 禁忌癥:年老體弱,有心、腎等臟器嚴重疾病、肝功能C級時,不宜做急診手術。
          5.2.2 手術方式選擇
          5.2.2.1急診手術時的手術方式:急診手術時應選擇手術簡單、時間短、病人能耐受且效果較為理想的胃底曲張靜脈結扎術或脾切除+門奇斷流術。
          5.2.2.2 擇期手術時的手術方式(見巨脾型晚期血吸蟲病的外科治療)。
          5.2.3 圍手術期處理
          5.2.3.1急診手術圍手術期處理:術前糾正休克,備足血源,血紅蛋白提高到70g/L以上,糾正水電解質酸堿紊亂,其他同擇期手術。術后應特別注意肝昏迷,其他同擇期手術。
          5.2.3.2 擇期手術圍手術期處理(見巨脾型晚期血吸蟲病的外科治療)。

        六、晚期血吸蟲病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技術方案(試行)

          1 晚期血吸蟲病診斷
          1.1 診斷標準
          1.1.1 有長期反復的血吸蟲疫水接觸史,或有明確的血吸蟲病治療史。
          1.1.2 糞檢找到蟲卵或毛蚴,或直腸活檢發現血吸蟲卵,或血清免疫學檢查陽性。
          1.1.3 有門脈高壓癥,肝超聲顯像有特征性網絡狀改變,脾腫大Ⅲ級或Ⅲ級以上,或脾腫大Ⅱ級合并脾功能亢進、食道胃底靜脈曲張和/或上消化道出血,臨床有腹水,或嚴重生長發育障礙,或有結腸肉芽腫臨床表現。
          1.1.4 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門脈高壓癥、脾大、腹水。
          1.2 臨床分型
          1.2.1 腹水型:臨床癥狀以腹水為主。分為普通腹水型和頑固性腹水型,普通型系應用利尿劑治療有效,能使腹水消退;頑固性腹水指病史在一年以上,腹水短期內反復發作,經正規利尿治療4周以上腹水無明顯消退。
          1.2.2 巨脾型:脾腫大超過臍平線,或橫徑超過腹中線者,脾腫大達II級,但伴脾功能亢進者、肝纖維化門脈高壓或上消化道出血史者,亦屬本型。
          1.2.3 結腸增厚型:有結腸肉芽腫臨床表現,并經鋇灌腸或纖維結腸鏡證實。
          1.2.4 侏儒型:有嚴重生長發育障礙。
          1.3 鑒別診斷
          1.3.1 其他肝硬化 需與病毒性肝炎、酒精中毒等原因引起的肝硬化相鑒別。肝炎后肝硬化多由病毒性肝炎引起,肝細胞損害較明顯,肝炎標志物測定可呈陽性,病程進程快,預后較差,鑒別要點見表1。
          表1 晚期血吸蟲肝纖維化與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臨床鑒別要點(略)
          1.3.2 腹水型 應與細菌性腹膜炎、腹腔腫瘤、腎性水腫等相鑒別。
          1.3.3 巨脾型 應與瘧疾、血液病等引起的脾腫大相鑒別。
          1.3.4 結腸增厚型 應與其他結腸直腸息肉或腫瘤、腸結核、潰瘍性結腸炎等相鑒別。
          1.3.5 其他需鑒別的疾?。涸l性肝癌,華支睪吸蟲病,卵巢囊腫,及心源性肝硬化、慢性心包炎、心肌病等。
          1.4 救助治療出院標準
          1.4.1 進行了有效的病原治療。
          1.4.2 肝功能基本正?;蚝棉D。
          1.4.3 普通腹水型患者腹水消退,頑固性腹水患者腹水有所減少。
          1.4.4 食管、胃底曲張靜脈破裂出血者,經有效治療后,出血停止,大便隱血試驗陰性1周以上,血紅蛋白>70g/L。
          1.4.5 侏儒型患者經內科治療后,癥狀和體征改善。
          1.4.6 結腸增厚型患者經內科或手術治療后,癥狀改善或消失。
          各型晚期血吸蟲病患者經治療達到上述標準中1、2項并分別達到各自標準時,可視為達到了救助治療出院標準。

          2 晚期血吸蟲病人的病原學治療
          病原學治療需在肝功能基本改善,低蛋白血癥有所糾正,腹水減輕或消退,全身情況好轉時進行。
          2.1 對象
          2.1.1 糞便檢查出蟲卵或孵化出毛蚴者。
          2.1.2 直腸鏡檢發現蟲卵(無吡喹酮治療史)者。
          2.1.3 血清免疫學檢查(間接凝血試驗、環卵沉淀試驗、酶聯免疫吸附試驗等)陽性,且距末次化療2年以上者。
          以上各種晚期血吸蟲病人均應進行病原學治療。
          2.2 方法
          病原治療藥物為吡喹酮,對肝功能代償能力良好的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可用總劑量60mg/kg 2日療法;對一般情況較差,有明顯夾雜癥的患者可采用總劑量90mg/kg 6日療法;對侏儒型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可采用總劑量70mg/kg 2日療法。
          2.3 禁忌
          晚期血吸蟲病患者腹水未消退、近期(6個月內)有上消化道出血、活動性肝損害、嚴重腎功能損害、嚴重心力衰竭或心律紊亂、活動性精神疾患和其他嚴重疾病者不進行病原學治療。
          2.4 吡喹酮副反應及處理
          2.4.1 神經精神反應:頭昏、乏力、頭重腳輕等不適,可給予谷維素、B族維生素等口服藥處理。
          2.4.2 過敏反應:過敏性皮疹或其他過敏性反應的患者應停服吡喹酮,并給予葡萄糖酸鈣、維生素C、H1受體阻滯劑,必要時可選用地塞米松等糖皮質激素。
          2.4.3 肝功能損害:可在病原學治療時加強護肝、對癥治療。
          2.4.4 消化系統反應:腹痛、惡心患者,可給予維生素B6、654-2或阿托品;如有消化性潰瘍者,在服用吡喹酮時應加用保護胃粘膜藥物、抑酸藥等。
          2.4.5 心血管系統反應:可按心血管病常規處理。合并高血壓患者在服用吡喹酮時應監測血壓,必要時加用降壓藥。

          3 腹水型晚期血吸蟲病人的治療
          3.1 一般治療
          3.1.1 臥床休息,記錄病人每天的腹圍、體重及尿量。
          3.1.2 限制食鹽攝入:輕度腹水:每日食鹽攝入量少于2g;中度腹水:每日食鹽攝入量少于1g;重度腹水:嚴格忌鹽。對此類病人,應嚴格限制含鈉的食物(如腌制食品、味精等)的攝入,防止以間接方式攝入鈉鹽。
          3.1.3 控制水分的攝入:每日入水量控制在出量水平。
          3.1.4 護肝、降酶、抗肝纖維化處理:護肝藥物可選用肝安、肌苷、還原性谷胱甘肽、維生素等;降酶可選用甘利欣、強力寧、茵枝黃、門冬等;抗肝纖維化可選用復方丹參、大黃蟄蟲丸、西列賓安等,有條件還可用促肝細胞生長素、鱉甲軟肝片等。
          3.1.5 營養支持:原則上應給予高熱量、高質量蛋白、維生素豐富的飲食,但有肝性腦病者應限制蛋白入量。嚴重低蛋白血癥,高度頑固性腹水,酌情給予新鮮血、血漿、白蛋白。
          3.2 利尿療法
          選擇適宜藥物聯合用藥,并采用間歇療法。一般以每天減輕體重不超過0.5 kg為宜,并動態觀察病人的肝腎功能及電解質情況。
          3.2.1 鉀、鈉交換抑制劑:主要有螺內酯(安體舒通)和氨苯蝶啶,前者通過拮抗醛固酮而發揮作用,后者則直接抑制遠端腎小管鉀、鈉交換,兩者均為保鉀利尿藥,為治療肝硬化腹水的首選藥。
          3.2.2 腎袢利尿劑:主要有呋塞米(速尿)和依他尼酸(利尿酸),單獨使用易致低血鉀癥,因利尿作用太強易誘發肝性腦病,使用時應密切注意尿量,腎功能損害者慎用。推薦與醛固酮拮抗劑或鉀制劑聯合應用,應注意速尿片與安體舒通片的比例為40mg∶100mg,螺內酯和速尿聯合用藥時應根據尿量(1500~2000ml/d,體重減輕每天0.5~1kg左右為有效)調整用藥劑量。不同種類利尿藥宜交替使用。
          3.2.3 噻嗪類利尿劑:單獨作用時應注意補鉀。
          3.2.4 滲透性利尿劑:甘露醇或低分子右旋糖酐。
          3.2.5 與利尿劑有協同作用的藥物:可利新(在血容量不足,腎功能衰竭時應用常有效,但價格昂貴)、酚妥拉明(有增加內臟血流量,升高門脈壓,誘導出血可能)多巴胺等。
          3.3 自身腹水超濾濃縮回輸
          在嚴格無菌條件下,2~4小時放出腹水4000~6000ml(放腹水后加壓腹帶),經超濾或透析濃縮后回輸。
          3.4 中醫中藥
          可參考《血吸蟲病防治手冊》第三版P166。

          4 侏儒型晚期血吸蟲病人的治療
          16歲以前進行病原治療療效較好,治療后生長和發育??色@得明顯改善,未好轉者可酌情使用生長激素、促性腺釋放激素、雄激素、甲狀腺素、鋅制劑等。

          5 結腸增厚型晚期血吸蟲病人的治療
          經病原治療后,輕度結腸增厚型的病例一般局部病變會有所好轉。對經治療而無明顯療效者,及早手術治療。

          6 晚期血吸蟲病并發癥的處理
          6.1 上消化道出血
          6.1.1 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
          6.1.1.1 診斷依據:病史及體征;急診胃鏡檢查。
          6.1.1.2 鑒別診斷:應與胃、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并出血、胃癌出血、膽道出血等鑒別。
          6.1.2  內科治療
          6.1.2.1 一般治療
          6.1.2.1.1 絕對臥床,活動性出血時禁食,必要時吸氧,鎮靜,保持呼吸道通暢,避免嘔血時血液吸入引起窒息。
          6.1.2.1.2 嚴密監測生命體征,定期復查血紅蛋白、紅細胞計數、紅細胞壓積、血尿素氮、血漿電解質水平、PH值和HCO3-濃度。
          6.1.2.1.3 補充血容量,注意適量,維持平均動脈壓60~70mmHg水平。
          6.1.2.1.4 清潔洗腸并采用抗生素預防發生肝性腦病。
          6.1.2.2  止血治療
          6.1.2.2.1 藥物治療:首選生長抑素類(施他寧、善寧)治療,如無效考慮手術治療,不能手術者,采用傳統方法治療。一般止血藥物對胃腸道滲血有效,對食道胃底靜脈破裂出血不理想,常用的普通止血藥有:垂體后葉素、維生素K1、法莫替丁、奧美拉唑、立止血、蛇毒凝血酶等。
          6.1.2.2.2 三腔二囊管止血
          6.1.2.2.3 內鏡下曲張靜脈套扎止血
          6.1.2.3 降低門靜脈壓
          降低門靜脈壓是治療上消化道大出血最有效的方法。生長抑素類、血管加壓素循血管藥應用較多。心得安是公認的降低門靜脈壓力的有效藥物,通過阻滯β1受體減少每分心輸出量和阻滯β2受體收縮外周血管,從而減少內臟血流量,降低門靜脈壓力,心得安應用后需要停藥時,應逐漸減量停藥。
          6.2 原發性腹膜炎
          6.2.1 一般治療:半臥位,監測生命體征,糾正水、電解質和酸堿平衡,注意營養。
          6.2.2 抗生素治療:應根據細菌培養的結果,選擇敏感抗生素,可被選擇的藥物為三代頭孢加喹諾酮類,有厭氧菌感染的,需加用滅滴靈等。
          6.2.3 腹腔穿刺灌洗:行腹腔穿刺術,放出腹水500ml,快速滴入等量生理鹽水,當放出腹水和滴入生理鹽水量達3000ml時,腹腔內注入抗生素,多選用頭孢類藥。
          6.3 肝性腦病
          6.3.1 一般治療:絕對臥床,加強監護,給氧,記錄24h出入水量。
          6.3.2 消除誘因:及時治療感染和消化道出血、糾正水、電解質及酸堿失衡。慎重使用鎮靜藥,患者有狂躁時,可使用異丙嗪、撲爾敏。禁用損傷肝臟藥物。
          6.3.3  減少腸內毒物的生成和吸收
          6.3.3.1 控制飲食:嚴格限制蛋白質的攝入量,昏迷期間,禁止蛋白質飲食。靜脈滴注葡萄糖液和能量合劑(含ATP、輔酶A與正規胰島素),每日供給熱量35~40kcal/(kg﹒d)和足量維生素,以碳水化合物為主要食物,昏迷不能進食者可經鼻胃管供食,控制脂肪的攝入,大量輸注葡萄糖要警惕低鉀血癥、心力衰竭和腦水腫。
          6.3.3.2 清潔腸道:采取灌腸或導瀉的方法清除腸內積食、積血,減少含氮物質的吸收。用生理鹽水或弱酸性溶液(灌腸液中加入適量白醋)保留灌腸;口服或鼻飼25%硫酸鎂30~60ml導瀉;對急性門體分流性腦病昏迷病人首先用乳果糖與水(1:1的比例)灌腸。抑制腸道細菌的生長可口服腸道不易吸收的抗生素,如新霉素、利福昔明;也可使用乳酸桿菌制劑,如雙叉乳酸桿菌奶。
          6.3.3.3 促進有毒物質的代謝清除,糾正氨基酸代謝紊亂。
          3.3.1 降氨藥物:可用谷氨酸鈉、精氨酸、L-鳥氨酸、L-天冬氨酸以降低血氨。
          6.3.3.3.2 糾正氨基酸比例失衡、減少假性神經遞質的產生:常用支鏈氨基酸、六合氨基酸或肝安注射液等。
          6.3.3.4 改善微循環,促進肝細胞再生:可使用促肝細胞生長素、前列腺素E,丹參注射液等。
          6.3.3.5 積極預防及治療并發癥:常見的有感染、出血、肝腎綜合征、腦水腫、甚至多臟器功能衰竭等。
          6.3.3.6 腹膜或血液透析:氮質血癥可采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6.3.3.7 中醫中藥:以清熱解毒利濕為主,常用茵桅黃注射液、苦黃注射液等。

          7 晚期血吸蟲病人住院檢查項目
          晚期血吸蟲病人收治入院后,視病情和診療需要可選作下列檢查項目:
          7.1 血吸蟲病病原學及血清免疫學檢查;
          7.2 血、尿、糞三大常規(含血小板、血型);
          7.3 肝炎標志物檢查(乙肝檢測s、e、c抗原及抗體、丙肝);
          7.4 電解質;
          7.5 肝功能;
          7.6 腎功能;
          7.7 肝、膽、脾B超或彩超(主要用于心功能的判斷);
          7.8 心電圖;
          7.9 胸部X線檢查(含吞鋇透視);
          7.10 鋇灌腸或結腸纖維鏡(結腸增厚型手術前后);
          7.11 胃鏡檢查治療(上消化道大出血時)。
          超出上述范圍的檢查項目,需向當地縣級晚期血吸蟲病人救治技術指導小組申請,并經批準后方可。

        七、家畜血吸蟲病查治技術規范

          1 病原學診斷(糞便毛蚴孵化法)
          1.1 材料準備
          1.1.1 水:pH值6.8~7.2,無水蟲和化學物質污染(包括氯氣)的澄清水,否則需作如下處理:有氯氣的自來水應在盛器中存放8h以上。河水、池水、井水、雨水等混有水蟲的水加溫至60℃,冷卻后再用?;蛟?萬ml水中加含30%有效氯的漂白粉0.35g,攪勻,放置20h,待氯氣逸盡;也可在放漂白粉后加入硫代硫酸鈉0.2~0.4g脫氯,0.5h后再用。對混濁的水,于每5萬ml水中加明礬3~5g,充分攪拌,待水澄清后用。
          1.1.2 器材、試劑:竹筷、40~80目的銅篩濾杯、260目的尼龍篩兜、500ml量杯、糞桶、放大鏡、顯微鏡、吸管、載玻片、蓋玻片、取暖爐、水溫計、盆、水缸、水桶、剪刀、鬧鐘、天平、300~500ml長頸平底燒瓶或200~250ml三角燒瓶、脫脂棉。
          1.1.3 送糞卡:包括村名、組名、飼養員或畜主姓名、畜別、畜名或畜號、性別、年齡、有無孕、采糞日期。
          1.1.4 孵育室(箱)。室溫低于20℃時需有保持20~25℃的環境條件,如有溫箱或有取暖設備的房間。
          1.2 操作方法
          1.2.1 采糞和送檢:采糞季節宜于春秋兩季,其次是夏季,不宜于冬季。采糞的時間最好于清晨從家畜直腸中采取,或新排出的糞便。采糞量:牛、馬屬200g,豬100g,羊和犬糞(農家)40g,每份糞樣需附上填好的送糞卡,于采糞當天送到檢驗室。
          1.2.2 洗糞和孵化:將每頭家畜的糞便分三份,每份糞量牛、馬50g,豬20g,羊、犬10g。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下列一種方法進一步操作。
          1.2.2.1 尼龍兜淘洗孵化法:糞便在40目銅篩和量杯中用清水淘洗,細糞渣存于500ml量杯中,待沉淀后去上清液,沉渣倒入尼龍兜用水沖淘洗,把尼龍兜中的糞渣裝入三角燒瓶或長頸平底燒瓶中加25℃左右清水,為便于觀察毛蚴,在瓶頸下二分之一處加一塊2~3cm厚的脫脂棉,再加清水至瓶口。
          1.2.2.2 塑料杯頂管法:置糞于銅篩量杯中加水充分淘洗,棄去糞篩量杯中的上層水,倒去三分之二,加25℃清水,蓋上中間有孔的塑料蓋再加滿25℃清水,再將盛滿水的試管口塞一塊2~3cm厚的脫脂棉,倒插入塑料蓋孔中。
          1.2.3 孵育:上述兩種方法裝好的三角燒瓶、長頸燒瓶或塑料杯放于20~25℃的箱(室)中,在一定的光照(日光或燈光)條件下進行孵育。從孵育開始到1、3、5h后各觀察一次,尾蚴多數在水面下2mm范圍內呈直線運動。發現血吸蟲毛蚴即判定為陽性。血吸蟲毛蚴肉眼觀察為針尖大小、灰白色、梭形、折光強和水中其他小蟲不同之處是在近水面作水平或斜向直線運動,當用肉眼觀察難與水中的其他小蟲相區別時,可用滴管將毛蚴吸出,置顯微鏡下可見毛蚴前部寬,前段中間有個頂突,兩側對稱,后漸窄,周身有纖毛則可判為血吸蟲毛蚴。在一個樣品中有1~5個毛蚴為+,6~10個毛蚴為++,11~20個毛蚴為+++,21個毛蚴以上為++++。以判斷、統計血吸蟲病感染的強度。

          2 家畜血吸蟲病血清學診斷(間接血凝試驗)
          2.1 材料準備
          2.1.1 器材:V型微孔有機玻璃血凝板(孔底角90°),25μl定量移液器,滴管,可插針頭的滴管或1~2ml注射器,12號針頭。
          2.1.2 生理鹽水、蒸餾水。
          2.1.3 診斷液和陰、陽性血清:按說明書處理和保藏。
          2.2 操作方法
          2.2.1 用滴管滴4滴生理鹽水于血凝板左邊第1孔內,用同一滴管加入被檢血清1滴,使血清成5倍稀釋。
          2.2.2 用帶12號針頭滴管或移液管在左邊第2、3孔中各加生理鹽水1滴(25μl)。
          2.2.3 用移液器將第1孔血清混勻,混勻方法是反復吸吹三次,然后吸25μl已混勻液加入右邊鄰孔中,此孔血清成1:10稀釋。
          2.2.4 用移液器和7.2.2.3一樣混勻第2孔血清,吸取25μl加入第3孔中,此時該孔血清成1:20稀釋。
          2.2.5 用移液器和7.2.2.4一樣混勻第3孔血清,吸取25μl丟棄。
          2.2.6 每份被檢血清和陽、陰性血清按同樣方法用3個孔,也可不用陰性血清而設生理鹽水對照孔,此時另取2個孔各加25μl生理鹽水作空白對照。
          2.2.7 用帶12號針頭的滴管或移液管加入1:10、1:20血清稀釋孔及空白對照孔各1滴診斷液,使診斷液和血清混勻,置20℃~37℃條件下1~2h,等空白或陰性血清對照孔中血球全部沉于孔底中央,呈一圓形紅點,且陽性血清兩孔中血球沒有全部沉入孔底中央即無圓形紅點或僅有很小的圓形紅點即可判定結果。
          2.3 判定
          2.3.1 判定標準
          2.3.1.1 紅血球全部下沉到孔底中央,形成緊密紅色圓點,周緣整齊為陰性(-)。
          2.3.1.2 紅血球少量沉于孔底中央,形成一較陰性小的紅色圓點,周圍有少量凝集紅血球為弱陽性(+)。
          2.3.1.3 紅血球約半數沉于孔底中央,形成一更小紅色圓點,周圍有一層淡紅色凝集紅血球為陽性(++)。
          2.3.1.4 紅血球均勻地分散于孔底,形成一淡紅色薄層為強陽性(+++)。
          2.3.2 結果判定:以血清10倍和20倍稀釋孔出現2.3.1.2、3、4的凝集現象時,被檢血清判為陽性。
          2.3.3 如陰性或生理鹽水對照孔2h后紅細胞沉淀圖像不標準,說明生理鹽水質量不合標準或血凝板孔未洗凈,需檢查原因,重新操作。

          3 家畜血吸蟲病的治療
          3.1 治療對象的確定
          凡用血清學或病原學方法查出的陽性畜,經健康檢查除列為緩治或不治的病畜外,均應進行治療。
          3.2 緩治或不治對象
          3.2.1 懷孕6個月以上和哺乳期母牛以及3月齡以內的犢??删徶?。
          3.2.2 有急性傳染病、心血管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牛緩治或不治或建議淘汰。
          3.2.3 年老體弱喪失勞力或生產能力的病牛建議淘汰。
          3.3 稱重或估重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稱重,以便準確計算用藥量,無稱重條件時則可采用測量估重,計算公式如下:
                  ?。ㄐ貒鷆m)2× 體斜長cm黃牛體重(㎏)= --------------------------------------------               10800          ?。ㄐ貒鷆m)2× 體斜長cm水牛體重(㎏)= ------------------------------------               12700          ?。ㄐ貒鷆m)2× 體斜長cm羊體重(㎏)= ------------------------------------               300          ?。ㄐ貒鷆m)2× 體斜長cm豬體重(千克)=----------------------------------               14400

          馬屬動物體重(㎏)=體高×系數(瘦弱者為2.1,中等者為2.33,肥胖者為2.56)。
          胸圍是指從肩胛骨的后角圍繞胸部一周的長度,體斜長是指從肩端到坐骨端的直線長度,兩側同時測量,取其平均值。體高是指鬐甲到地面的高度。
          3.4 病畜治療記錄
          最好以縣(市)為單位統一印制病畜治療記錄表。對已確定的治療對象,要認真填寫治療登記表。在治療過程中要認真作好記錄,治療結束后,要整理成冊,歸檔備查。
          3.5 治療的藥物和方法
          3.5.1 藥物:當前用于治療血吸蟲病病畜的首選藥物是吡喹酮,其粉劑、片劑或其他劑型一次口服治療各種家畜均可達到99.3~100%的殺蟲效果。
          3.5.2 劑量:因病畜種類不同和藥物劑量不同其用藥量也不盡相同。黃牛(奶牛)30mg/㎏(限重300㎏),水牛25 mg/㎏(限重400㎏),羊20 mg/㎏,豬60 mg/㎏,馬屬動物參照水?;蜓虻膭┝?。
          3.6 藥物反應及處理
          吡喹酮一次口服療法治療家畜血吸蟲病,一般無副反應或輕微反應,副反應主要表現為反芻減少,食欲減退,瘤胃臌氣,流涎,拉稀,心跳加快,精神沉郁,嚴重時可引起流產,也見有出現牛死亡的報告。
          反應處理:一般輕微反應不需特殊處理,少數病例特別是老弱病畜或奶??赡艹霈F奶產量下降等反應,應加強觀察,采用對癥療法,即可康復。

        八、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技術規范(試行)

          1 范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血吸蟲病流行地區新建或改建無害化衛生廁所技術要求的基本原則,以及材料、設計與施工、使用操作等要求。
          1.2 本規范適用于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戶廁的新建或改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79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 19379《農村戶廁衛生標準》
        GB/T 4750-2002戶用沼氣池標準圖集
        GB/T 4751-2002戶用沼氣池質量檢查驗收規范
        GB/T 4752-2002戶用沼氣池施工操作規程
          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糞便無害化:有效降低糞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數量,使病原體失去傳染性的處理措施。
          3.2 衛生廁所:廁所有墻、有頂,貯糞池不滲、不漏、密閉有蓋,廁所清潔、無蠅蛆、基本無臭,糞便必須按規定清出并進行無害化處理。3.3無害化衛生廁所:符合衛生廁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按規范進行應用管理的廁所。
          3.4 堆肥:糞渣、沼渣等,按規程堆放,使產生溫度平均達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天的發酵處理。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原則
          血吸蟲病流行地區農村改廁屬于預防血吸蟲病傳播的環境干預措施,其目的在于糞便無害化。
          4.1.1 戶廁可因地、因戶制宜地從三格化糞池、三聯式沼氣池、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等三種無害化衛生廁所模式中選擇。
          4.1.2 建造的廁所應符合《農村戶廁衛生標準》的基本要求并應正確使用和維護。
          4.1.3 新建、重建農戶住房時,戶廁建造應與住房建造同步規劃、審批、建造、驗收;新建、改建農村戶廁應建造在室內或庭院內;禁止在水體周邊建造廁所,禁止廁所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4.1.4 三格化糞池應在第三池清掏糞液;三聯式沼氣池的沼液應經沉淀后溢流貯存或應用;化糞池清除的糞渣、沼渣,應就地或就近進行高溫堆肥等方式的無害化處理。糞便無害化處理必須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沒有經過無害化處理的糞便施肥。
          4.1.5 在自然災害與其他特殊需要時,可在糞液、糞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劑進行應急消毒處理,處理過程與處理效果必須符合《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
          4.1.6 當地愛衛辦應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指派專業技術人員承擔新建或改建廁所的技術指導、施工檢查、健康教育與促進、進行正確使用與維護衛生廁所的宣傳指導、糞便無害化效果檢測與評價。
          4.2 材料要求
          4.2.1 建造材料選擇要求:選擇的產品與材料應堅固耐用,有利于衛生清潔與環境保護。便器首選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選用質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時,水泥應選擇425# 以上標號。建造材料必須是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具有質量鑒定報告,并保留其復印件。
          4.2.2 衛生廁所預制產品要求:安排企業統一生產的預制式貯糞池和廁所設備,其安全性和功能必須經過省級愛衛辦組織鑒定。
          4.3 設計與施工要求
          4.3.1 三格化糞池廁所
          4.3.1.1 化糞池容積:化糞池的有效容積應保證糞便在第一池貯存20天,第二池貯存10天,第三池貯存30天??側莘e不得小于1.5m3。第一、二、三池的容積比例為2:1:3,在2池容積不足0.5 m3時,可按0.5 m3設計施工。
          4.3.1.2 化糞池深度:有效深度不少于1000mm,化糞池的上部應留有空間。
          4.3.1.3 過糞管位置:過糞管應安裝在兩堵隔墻上,與隔墻的水平夾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過糞管下端(即糞液進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處,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頂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過糞管下端(即糞液進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處,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頂150mm。
          4.3.1.4 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為基礎,距后墻350mm,距邊墻400mm。
          4.3.1.5 質量與結構要求
          防滲漏:三格貯糞池內側必須防滲處理,建成后應經滲漏檢驗。即加滿水觀察24小時,其水位的減少,以不超過10mm為合格。
          防裸露:防止糞便裸露,蹲坑上應安裝便器,進糞口、出糞口應有蓋。
          防?。旱叵滤惠^高、整體貯糞池應采取相應措施抗浮。
          防雨:出糞口的上沿要高出地面100mm,防止雨水流入。
          防臭:可根據需要在第一池安裝排氣管,其高度應超出廁屋500mm。
          4.3.2  三聯通沼氣池廁所
          4.3.2.1 沼氣池的建造應符合戶用沼氣池相關標準材料、設計參數、施工驗收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
          4.3.2.2 三聯通沼氣池廁所應是廁所、畜圈、沼氣池的三連通,人畜糞便能夠直流入池,直管進料并要避免進料口的糞便裸露,出料口必須保證發酵池糞液、糞渣充分發酵后方能取掏沼液的結構設計。
          4.3.2.3 不采用可隨時取沼液與沼液隨意溢流排放的設計模式。
          4.3.3  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
          4.3.3.1 糞、尿分別收集、處理和利用。
          4.3.3.2 糞便必須用覆蓋料覆蓋,促進糞便無害化。但不同覆蓋料達到糞便無害化的時間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蓋時間不少于3個月,爐灰、鋸末、黃土等的覆蓋時間不少于10個月。
          4.3.3.3 建造技術要求:
          貯尿池:其容積應能保證存放10天以上。
          貯糞池:不小于0.8m3,應防止滲水。
          排氣管:直徑100mm,長度高于廁屋500mm。
          吸熱板(曬板):用瀝青等防腐材料正反涂黑的金屬板及水泥板,應嚴密。
          4.4 使用操作要求
          4.4.1 三格化糞池廁所
          4.4.1.1 啟用:正式啟用前在第一格池內注入100~200L水,水位應高出過糞管下端口。
          4.4.1.2 用水: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4L為宜。
          4.4.1.3 清掏:半年至1年、或在使用中發現第三池出現糞皮時要清渣,應經高溫堆肥或化學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4.4.1.4 安全:化糞池蓋板要蓋嚴,防止發生意外。清渣或取糞水時,不得在池邊點燈、吸煙,防沼氣遇火爆炸。
          4.4.1.5 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接入化糞池,糞水與污水應分流。
          4.4.1.6 改型:三甕式貯糞池廁所是利用三格化糞池的原理,采用雙甕廁所的建造技術而設計的,其貯糞池容積不小于1.5m3。
          4.4.2 三聯通沼氣池廁所
          4.4.2.1 原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糞、墊圈草、鍘碎和粉碎并經適當堆漚的作物秸稈、蔬菜葉莖、水生植物、青雜草等。
          4.4.2.2 沼液:可以作為農肥,但禁止作為牲畜的飼料添加劑、養魚、養禽等。
          4.4.2.3 沼渣:應經高溫堆肥等方法無害化處理后方可用做農肥。
          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
          4.4.3.1 便后加灰土是該型戶廁應用管理的關鍵,充足加灰使糞便保持干燥。廁所在使用之前,事先在廁坑內加5~10cm的灰土。每次使用后加灰土覆蓋的用量,約為糞便量的3倍以上。糞在廁坑內堆存時間約0.5~1年。
          4.4.3.2 尿不要流入貯糞池,尿的儲存容器要求避光并較密閉,經加5倍水稀釋后,可直接用于農作物施肥。

          5 監督監測
          5.1 糞便無害化處理效果的監督監測,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5.2 檢測方法:血吸蟲卵按照“尼龍絹集卵孵化法”進行檢測(《血吸蟲病防治手冊》第三版);糞大腸菌和蛔蟲卵按照《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方法進行檢測,蛔蟲卵要判斷死亡率。
          5.3 評價標準:廁所出口糞液的糞大腸菌值≥10-2,蛔蟲卵死亡率≥95%,不得撿出活血吸蟲卵。

        九、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試行)

          1 監測目的
          1.1 了解血吸蟲病流行動態及影響因素,預測流行趨勢。
          1.2 為制訂防治對策及評價效果提供科學依據。

          2 監測病例定義
          2.1 診斷原則
          根據疫水接觸史,結合發熱、腹瀉、肝腫大、肝纖維化門脈高壓等主要癥狀、體征,以及病原學檢查、血清免疫學檢查、血象檢查結果等,予以診斷。
          2.2 診斷標準
          根據患者感染情況、臨床癥狀和體征,血吸蟲病分為急性、慢性和晚期三種類型。

          3 監測內容
          3.1 全國常規監測
          3.1.1 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機構)、衛生檢疫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血吸蟲病病例,應區分急性或慢性,并在診斷后24小時內填寫傳染病報告卡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在診斷后24小時內向相應單位送(寄)出傳染病報告卡,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機構)和具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收到傳染病報告卡后立即進行網絡直報。
          3.1.2 急性血吸蟲病個案調查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機構)負責對所報告的急性血吸蟲病病例在1周內進行個案調查,填寫個案調查表并及時錄入數據庫,通過血吸蟲病信息專報系統網絡上報。不具備血吸蟲病信息專報系統條件的,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上報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機構),同時報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
          3.2 突發疫情監測
          建立健全縣、鄉、村和城市社區疫情監測體系,密切注視疫情態勢、社會經濟狀況、人文和自然環境變化情況。一旦發現當地釘螺面積大幅度增加,或感染螺密度明顯升高,或發現首例急感病人,或有突發社會、自然因素出現,應高度警戒,加強調查研究,并將調查結果上報,作出疫情預警報告。
          3.2.1  突發疫情標準
          3.2.1.1 在血吸蟲病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例以上(含10例);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
          3.2.1.2 血吸蟲病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以上(含3例)。
          3.2.1.3 血吸蟲病傳播阻斷地區,發現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或有感染性釘螺分布。
          3.2.1.4 非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發現有釘螺分布或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
          3.2.2 突發疫情的報告
          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或發現有可能發生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時,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血吸蟲病突發疫情信息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瞞報、漏報、緩報。
          3.2.3 突發疫情的調查
          3.2.3.1 個案調查:對所有急性血吸蟲病例逐一進行個案調查,內容主要包括病人一般情況、感染情況、發病表現、檢查及治療情況等,核實診斷。并對在患者感染時間前后各2周內在同一感染地點接觸過疫水的人員進行追蹤調查。
          3.2.3.2 疫點調查:根據個案調查提供的線索確定疫點及其范圍,進行釘螺和感染性釘螺調查,有條件的可進行水體感染性測定。對疫點所涉及的居民區進行人畜接觸疫水情況調查,并開展人畜查治病工作。
          3.2.3.3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調查:包括水位、降雨量、氣溫、自然災害、人口流動、居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較大改變等。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調查由縣級血防主管部門組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站)具體實施??h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血防站)接到疫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
          3.3 監測點監測
          3.3.1 確定原則
          3.3.1.1 監測點能夠代表我國血吸蟲病流行區主要類型;
          3.3.1.2 監測點能夠代表我國人群血吸蟲病感染狀況;
          3.3.1.3 負責監測點的工作單位具有一定的血吸蟲病監測工作基礎,能夠承擔并完成監測任務;
          3.3.2 監測點分布
          監測點以行政村為單位,全國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立80個監測點。
          3.3.3 監測點的確定
          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與所在省血防主管部門(血防辦、血地辦、地病辦)、血防專業機構,根據主要流行類型和感染情況,按分層的原則,選擇有代表性流行村作為監測點。一個縣設立監測點不超過2個,原則上5年內不變動。
          3.3.4  監測內容與方法
          3.3.4.1 人群病情監測
          3.3.4.1.1 對監測點6歲以上的全部常住居民采用血清方法(間接血凝試驗IHA)進行篩查,陽性者以Kato-Katz法(一糞三片)進行病原學檢查,血清免疫學檢查、病原學檢查受檢率均應達到90%以上。監測點查病時須對該村的全體居民逐一登記。人群查病應在10~11月份進行。
          3.3.4.1.2 有外來人群的監測點,隨機檢查30人,不足30人者全部調查,方法同上。
          3.3.4.1.3 對當年發生的急性血吸蟲病人進行個案調查。
          3.3.4.1.4 第1年在監測點進行晚期血吸蟲病普查,對新發現的和現存的晚期血吸蟲病病人進行個案調查;從第2年始,對疑似晚期血吸蟲病等重點對象進行檢查,對新發現的晚期血吸蟲病人進行個案調查。
          3.3.4.2 家畜病情監測
          以在有螺地帶敞放的大家畜為監測對象,每個監測點隨機抽查牛、羊、豬、馬等家畜各60頭(不足者全部檢查),采用糞便孵化法進行檢查,一糞一檢。查病應在10~11月份進行。
          3.3.4.3 螺情監測
          調查范圍包括現有釘螺環境(含易感環境和其他有螺環境)、可疑環境,采用系統抽樣和環境抽樣方法,每年春季進行1次查螺。
          易感環境:采用系統抽樣方法查螺(江湖洲灘環境框線距20m,其他環境框線距10m)。撿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其他有螺環境:采用環境抽樣方法(根據植被、低洼地等環境特點及釘螺棲息習性,設框調查)查螺,撿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可疑環境:采用環境抽樣方法查螺,若撿獲活釘螺,再以系統抽樣進行調查,撿獲框內全部釘螺,并解剖觀察,鑒別死活和感染情況。
          查螺以村為單位進行,建立有螺環境登記卡,查螺時每框均要編號,框內釘螺全部捕捉,并以框為單位裝入釘螺袋,釘螺袋外標注調查釘螺地點、框號、環境類型和調查日期。經死活鑒別、感染性檢查后,登記和計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釘螺感染率等。用GPS測量每一自然環境的經緯度,根據調查結果繪制年度釘螺分布示意圖。
          3.3.5 相關因素調查
          3.3.5.1 自然與社會因素:包括水位、雨量、氣溫、自然災害、人口流動、居民生產生活方式等;
          3.3.5.2 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包括查螺、藥物滅螺和環境改造、查病、治?。ɑ煟?、健康教育、個人防護、改水改廁等。

          4 數據收集、分析和反饋
          承擔監測任務的縣級專業機構負責監測點所有數據的收集和管理,并確定專人負責。原始數據應2次分別獨立輸入計算機,并按要求建立數據庫。監測點數據庫和分析報告應于次年1月底前上報省級血防專業機構,省級血防專業機構應在次年2月底前將數據庫和監測報告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匯總全國數據,并撰寫年度疫情監測報告,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時向各省反饋年度監測結果。

          5 質量控制
          5.1 培訓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負責對省級參與國家血吸蟲病監測點工作的師資、承擔國家血吸蟲病監測點任務的縣級專業機構的業務技術骨干進行培訓;各省負責對市、縣參加國家血吸蟲病監測點工作的人員、本省國家血吸蟲病監測點的業務技術骨干進行培訓;承擔國家血吸蟲病監測點任務的縣(市、區)負責對具體從事監測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5.2 質量控制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組織對各省監測工作進行質量抽查和考核,各省負責對本轄區監測工作的重點環節進行督導并進行考核,縣級專業機構派員直接參加現場工作。
          督導與考核的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工作計劃、人員安排、經費安排、操作規程、現場實施、信息資料等情況。
          省級血防專業機構應加強螺情監測的督導,有目的、有重點地組織參與現場查螺。各監測點應保留人群查病時所有的糞檢Kato-Katz片,以備復查考核。省級血防專業機構負責組織對監測點糞檢情況進行復查,每個監測點隨機抽樣調查10%的糞檢涂片,糞便涂片少于30,則需要全部復查核實,抽樣復查符合率低于90%判為不合格,需重新進行糞便檢查。結合監測點疫情情況,對血清免疫學陽性者進行抽樣復查考核。

          6 組織領導與職責
          6.1 衛生部負責全國血吸蟲病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測方案的制訂。省和市、縣血防主管部門領導本轄區的血吸蟲病監測工作,并安排所需監測經費,保證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6.2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國血吸蟲病監測點組織實施,并為國家級監測點提供一定監測補助經費。
          6.3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負責全國血吸蟲病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培訓、質量控制和資料匯總分析。各省血防專業機構負責轄區血吸蟲病監測的技術指導、培訓、質量控制、資料匯總和上報。
          6.4 監測點所在縣的縣級專業機構(疾控機構或血防站)負責實施??h級專業機構要將監測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和常規性的業務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安排技術骨干,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確保工作質量。
          6.5 各省根據全國血吸蟲病監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血吸蟲病監測實施方案。浙江省、上海和重慶市監測點的以縣為單位,監測工作以螺情監測和輸入性病例監測為主,監測內容和方法另行制定。

        十、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血吸蟲病突發疫情,規范和指導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則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反應、依靠科學、依法管理的原則。
          1.3 編制依據
          本預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為依據編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判定標準與分級
          2.1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視為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啟動應急處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包括確診病例和臨床診斷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的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的縣(市、區),發現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釘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發現有釘螺分布或當地感染的血吸蟲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終止應急處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地區和傳播控制地區應急處理工作啟動范圍內,連續1個月無新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
          2.2.2 在血吸蟲病傳播阻斷地區和非流行區應急處理工作啟動范圍內,連續1個月無新發血吸蟲病病例,釘螺分布環境已經得到有效處理(通過藥物或環境改造滅螺后,使釘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以下)。
          2.3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分級
         ?、窦墸涸?個以上(含2個,下同)相鄰流行?。ㄗ灾螀^、直轄市)出現突發疫情,并連續出現新的疫點,疫點所在縣(市、區)急性血吸蟲病病例總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圍蔓延趨勢。
         ?、蚣墸涸?個以上相鄰流行市(地、州)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疫點所在縣(市、區)急性血吸蟲病病例總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趨勢;或在1個非流行市(地、州)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蠹墸涸?個以上相鄰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急性血吸蟲病病例數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趨勢;或在1個非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艏墸涸?個流行縣(市、區)范圍內出現突發疫情。

          3 應急響應
          3.1 突發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3.2突發疫情分級響應程序
         ?、窦墸河尚l生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蚣墸河墒〖壢嗣裾l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蠹墸河墒校ǖ?、州)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市(地、州)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艏墸河煽h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啟動或終止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3 應急組織
          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發生后,根據突發疫情分級響應程序,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衛生、財政、農業、水利、宣傳、教育、公安以及愛衛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指揮和協調;衛生行政部門成立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指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吸蟲病醫療救治、疫情控制和調查評估等相關工作。

          4 緊急處置
          4.1 現場處置
          4.1.1 病人救治:出現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醫療隊,深入突發疫情疫點進行救治。對發現的所有血吸蟲病病人,應及時予以治療。
          4.1.2 人群預防性早期治療:根據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的原則,對同期有疫水接觸史的人群進行早期預防性治療,防止急性血吸蟲病發生。早期治療的藥物和時間是:用吡喹酮治療應在首次接觸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療應在接觸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療應在接觸疫水1周后進行。
          4.1.3 環境處理:在發生血吸蟲病突發疫情的地區,對疫點及其周圍有釘螺的水域和釘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殺滅尾蚴和釘螺。噴灑劑量為2g/㎡,浸殺劑量為2mg/L;同時在易感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劃定安全生活區。有條件時,采用環境改造滅螺的方法徹底改造釘螺孳生地,消滅釘螺。
          4.1.4 健康教育: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形式,迅速開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的自我防護能力,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 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劃定的安全生活區內取水。對飲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蟲尾蚴的,飲用前要進行衛生處理。方法為每50㎏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30分鐘后方可飲用。
          4.1.6 糞便管理:對病人、病畜的糞便進行滅卵處理,方法為50㎏糞便加尿素250g拌勻,儲存1天以上。
          4.1.7 個人防護:教育群眾盡量避免接觸疫水,必須接觸疫水者應在下水前涂抹防護劑,穿戴防護用具。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在現場開展防治工作時應注意個人防護。
          4.2 流行病學調查
          突發疫情的調查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h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突發疫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
          4.2.1 個案調查:對所有急性血吸蟲病病例逐一進行個案調查,同時對在與患者感染時間前后各2周內,曾經在同一感染地點接觸過疫水的其他人員進行追蹤調查。調查人員應及時將“急性血吸蟲病個案調查表”錄入數據庫,并通過血吸蟲病信息專報系統上報?;蛞宰羁斓耐ㄓ嵎绞綀笊霞壖膊☆A防控制(血防)機構,同時報告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寄生蟲病預防控制所。
          4.2.2 疫點調查:根據個案調查線索確定疫點及其范圍,進行釘螺和感染性釘螺調查,有條件的可進行水體感染性測定。對疫點所涉及的居民區進行人群和家畜接觸疫水情況調查,并開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 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調查:對水位、降雨量、氣溫、自然災害、人、畜流動情況、居民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因素進行調查。

          5 保障措施
          5.1 組織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及時安排落實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物資,成立應急處理隊伍,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人力資源庫,并按突發疫情的級別制定人力資源調配計劃,組織開展疫情處理和血吸蟲病人救治工作。
          5.2 物資保障
          國家和各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疾病預防控制(血防)機構,做好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技術、物資儲備。應急儲備物資應妥善保管、指定專人負責,并及時補充更新。儲備物資應包括:
          5.2.1 人、畜抗血吸蟲藥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5.2.2 滅螺藥品:氯硝柳胺。
          5.2.3 防護藥品:防護油、防護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5.2.4 檢測試劑:血清學診斷試劑及相關器材等。
          5.2.5 設備及器具:滅螺機、顯微鏡、解剖鏡、病原學檢查器具等。
          5.3 技術保障
          5.3.1 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的管理培訓,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相關的技術培訓。
          5.3.2 演練: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血防工作實際,制定血吸蟲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演練的計劃,并組織實施。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01日 實施日期:2006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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