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測相關檢測檢驗收費標準
發布時間:2016年01月26日
來源:自治區物價局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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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疾控系統的衛生監測及接受社會委托檢驗服務的相關檢測檢驗參照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正式核定全區產品質量檢驗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2013〕16號)、《關于重新核定環境監測收費標準的函》(桂價費字〔2004〕301號)及《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調整藥品檢驗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價費字〔2003〕190號)中相同項目的收費標準執行。如廣西疾控系統開展的檢測檢驗項目,上述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且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取消的,仍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關于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桂價費字〔1993〕16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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