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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年04月26日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閱讀次數:

        國衛辦疾控發〔202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廳(局)、醫療保障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各分屬、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軍隊各有關單位:

          為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維持我國瘧疾消除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2010-2020年)》,結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行動計劃》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3部門制定了《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移民局綜合司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辦法目的 為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維持我國瘧疾消除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2010-2020年)》,結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行動計劃》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參與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相關工作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工作原則 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快速精準、聯防聯控”的工作原則,采取“及時發現,精準阻傳”的工作策略,以監測工作為重點,執行消除瘧疾“1-3-7”工作規范,及時發現瘧疾輸入病例并規范治療,科學開展瘧疾再傳播風險評估,有效處置高傳播風險疫點,阻斷瘧疾輸入再傳播。

        第二章  能力保持

          第四條 首診負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主動詢問不明原因發熱病人的境內外旅居史。對2年內有境外瘧疾流行區旅居史和不明原因發熱的病人,應當進行實驗室瘧疾病原學檢測。

          不具備實驗室檢測能力的機構,應當及時將疑似瘧疾病人就近向具備檢測能力的醫療機構轉診,或聯系當地疾控機構協助開展瘧疾病原學檢測。

          第五條 診療能力建設 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漆t院、原瘧疾流行省邊境縣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瘧疾診斷和治療能力。病情較重或具有重癥高危因素的患者應當及時向上級醫院轉診。

          第六條 設立定點醫院 各?。ㄗ灾螀^、直轄市)應當依法指定1所及以上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傳染病??漆t院承擔重癥瘧疾治療任務,并對其他醫療機構開展重癥瘧疾治療進行指導。在輸入性瘧疾病例較多的地(市、州)也可根據需要設立重癥瘧疾治療定點醫院。

          重癥瘧疾治療定點醫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兄匕Y醫學科和ICU病房,并配備血液凈化等設備;

         ?。ǘ┚邆浏懺x顯微鏡診斷、原蟲密度計數與蟲種分型能力;

         ?。ㄈ﹥浔匾目汞懰幤?。

          第七條 疾控能力建設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具備瘧疾病原學檢測、流行病學調查、病例隨訪、媒介調查與控制、疫點調查與處置、傳播風險評估、疫情應急響應等能力。國家級和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同時具備開展瘧原蟲蟲種和媒介按蚊種群鑒別能力。

          國家級和有條件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具備開展瘧原蟲對抗瘧藥敏感性監測、媒介對殺蟲劑抗性監測的能力。

          第八條 海關能力建設 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應當具備瘧疾免疫學快速檢測、瘧疾血涂片檢測等實驗室診斷能力,直屬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還應當具備瘧原蟲核酸檢測能力。

          第九條 實驗室診斷能力建設 各級疾控機構、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漆t院、原瘧疾流行省邊境縣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瘧疾免疫學快速檢測、瘧疾血涂片檢測等實驗室診斷能力。

          省級和省轄市級疾控機構、重癥瘧疾治療定點醫院還應當具備瘧原蟲核酸檢測能力。

          第十條 診斷參比實驗室能力建設 國家級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全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網絡建設和技術指導,開展診斷結果復核確認、盲樣考核、鏡檢能力評估等工作。

          省級疾控機構應當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轄區內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等瘧疾實驗室的診斷結果復核和質量管理,開展技術指導與業務培訓。

          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可根據需要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建設瘧疾檢測重點實驗室。有條件的,可建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負責轄區內海關衛生檢疫技術機構瘧疾實驗室的復核和管理。

          第十一條 媒介調查與監測 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省份和國境口岸,每年開展當地主要傳瘧媒介密度調查。有條件的省份,每3年開展一次當地主要傳瘧媒介對殺蟲劑抗性監測。

          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縣和潛在再傳播風險縣,每3年至少開展1次傳瘧媒介種群調查。

          第十二條 能力培養和考核 各級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漆t院應當每年組織急診科、感染科、兒科以及血液科、神經內科、腎內科等科室醫護人員和檢驗科醫技人員,培訓瘧疾診治知識并考核。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鄉鎮和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民營診所醫務人員,培訓瘧疾防治基本知識。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瘧疾防治和實驗室檢測培訓,鞏固提高能力。

          各級海關應當每年組織人員參加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疾控機構瘧疾防治與實驗室檢測培訓。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省級瘧疾防控與診治專家組定期組織醫療機構開展病案分析討論,提高診療水平。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三條 病例發現與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發熱病人進行瘧原蟲實驗室檢測:

        (一)2年內有瘧疾流行國家或者地區旅居史;

        (二)有近2周內輸血史;

        (三)有瘧疾既往發病史;

        (四)其他不明原因的發熱病人。

        診斷為瘧疾確診病例、臨床診斷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    

        第十四條 病例調查與實驗室復核和確認 病例報告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在病例網絡報告3日內進行實驗室鏡檢復核,確定感染蟲種并向報卡醫院出具書面復核報告;對復核確認病例完成個案流行病學調查,判定感染來源;同時應當將樣本(含服用抗瘧藥前的血涂片和濾紙血或抗凝血)送轄區內地市級疾控機構復核,再由地市級疾控機構將血樣送本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進行復核。

            縣級疾控機構完成實驗室鏡檢復核有困難的,由地市級疾控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對排除本地感染有困難的病例,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及時上報,由地市級或者省級疾控機構組織調查核實。

          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收到樣本后應當按時完成鏡檢和核酸確認(間日瘧及其混合感染7個工作日內、其他瘧疾30個工作日內),并及時向縣級和地市級疾控機構書面反饋。實驗室確認有困難的,省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應當及時將樣本送國家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進行確認。實驗室確認結果不一致的,可送樣至全國瘧疾診斷參比實驗室網絡其他成員單位進行平行確認。

          各級疾控機構應當將實驗室復核、個案流行病學調查等結果及時進行網絡報告。

          第十五條 疫點調查與處置 病例居住地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在病例網絡報告7日內,按照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疫點調查與處置。

          省級疾控機構應當每季度對所有瘧疾疫點的分類判定依據和結論進行審核。判定有困難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國家級疾控機構組織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審核。

          縣級疾控機構應當將疫點調查與處置情況,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疫情通報 國家級疾控機構依據網絡直報信息,每周向各省級疾控機構發布全國瘧疾疫情周報。

          國家級疾控機構每月分析上月疫情和各地工作情況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向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布全國疫情與工作月通報。

          國家級疾控機構在每年2月10日以前完成上一年瘧疾疫情數據審核和全國瘧疾疫情年報,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

          經批準,國家級疾控機構可每年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中國瘧疾疫情情況。

          第十七條 質量控制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國家消除瘧疾專家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對報告病例的調查、診療、感染來源判定和疫點的調查處置等審核。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疫情與工作月通報中本省份存在的問題開展調查、原因分析和問題整改,并在2個月內將調查和整改結果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 疑似本地傳播調查與判定 發現疑似本地傳播病例的,省級疾控機構應當立即啟動調查,同時報告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國家級疾控機構。需要時,國家級疾控機構可組織或申請國家衛生健康委派專家參與調查。

          判定為本地原發病例或者輸入繼發病例的,應當由國家級疾控機構組織國家消除瘧疾技術指導組進行審核并出具判定意見。

          第十九條 傳染源追蹤 發現感染來源不明病例的,應當對病人、病人家屬及其周圍人群、境外同行人員等進行傳染源追蹤調查。

          第二十條 主動病例偵查 疾控機構對以下情況應當開展主動病例偵查:

         ?。ㄒ唬寞懠哺叨攘餍袊一虻貐^集中回國人員;

         ?。ǘ┌l現輸入繼發病例的疫點;

         ?。ㄈ┡懦镜馗腥咀C據不充分的病例疫點;

         ?。ㄋ模﹤魅驹醋粉櫿{查中新發現感染者的疫點。

          第二十一條 突發疫情報告 在原瘧疾流行地區的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縣級疾控機構應當作突發疫情及時上報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ㄒ唬┮辉聝燃谢貒藛T中出現5例及以上輸入性病例;

         ?。ǘ┏霈F輸入繼發病例;

         ?。ǘ┮辉聝瘸霈F2例及以上感染來源不明病例。

          第二十二條 突發疫情應急處置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屬地管理、精準防控的原則,啟動瘧疾輸入再傳播疫情應急響應與處置,采取傳染源主動監測、抗瘧治療、媒介控制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及時清除傳染源,阻斷疫情傳播。

        第五章  聯防聯控

          第二十三條 海關系統 各級海關對前往瘧疾流行區的人員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宣傳,對來自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入境發熱人員開展瘧疾篩查,發現實驗室檢測陽性病例及時進行網絡報告,必要時配合疾控機構開展輸入性病例的調查與處置。

          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將各級海關作為法定傳染病報告單位,納入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共享輸入性瘧疾病例信息。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海關通報瘧疾治療定點醫院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門 各級商務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對派遣赴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務工人員開展瘧疾防治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有條件的,可配備瘧疾防治專業人員隨行,及時提供瘧疾預防和治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組織瘧疾防控宣傳教育,對留學生和赴境外瘧疾流行區游學或交流的師生進行瘧疾防治知識培訓,對來自瘧疾流行區的留學生,可在入學或回國后返校時組織篩查,發現病例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 文化和旅游部門指導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對領隊和導游加強瘧疾防治知識培訓,對赴境外瘧疾流行區旅游人員加強防控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移民管理機構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向機構人員提供瘧疾防護物資,實施工作場所蚊媒控制,協同當地疾控機構進行瘧疾防控宣傳。必要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采取出入境限制措施,減少疫區非必要的人員跨境流動。

          必要時,移民管理機構配合與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海關開展輸入性瘧疾病例軌跡調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通信管理部門 公安部門協助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瘧疾病例及同行人員感染調查、突發瘧疾疫情應急處置等。

          必要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向同級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用大數據方法對疑似本地感染病例進行個案流行病學溯源調查。

          第二十九條 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 所屬監管機構中被監管人員出現瘧疾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監管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疾控機構報告,并協助開展相關調查和疫情處置。

          第三十條 區域聯防聯控 以24個有瘧疾傳播風險的省份為基礎,建立4個消除瘧疾聯防聯控片區,加強省際間瘧疾防治工作協作、經驗分享,鞏固消除瘧疾成果。

          中部片區由山東、江蘇、安徽、湖北和河南等5個省份組成;東南片區由江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和重慶等6個省份組成;南方片區由廣西、廣東、海南、四川、貴州、云南和西藏等7個省份組成;北方片區由遼寧、河北、山西、陜西、甘肅和新疆等6個省份組成。

          各聯防聯控片區分別建立省份年度輪流值班、交叉檢查和年會制度。由輪流值班省份承擔當年片區聯防聯控的區域防控協作、交叉檢查、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等。

          第三十一條 軍地聯防聯控 軍隊衛生職能部門每年定期向國家衛生健康委通報瘧疾病例信息,國家衛生健康委定期向軍隊衛生職能部門通報全國瘧疾病例報告及分布情況。出現瘧疾本地傳播病例或突發疫情時,隨時通報。

          第三十二條 邊境地區防控防線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省份,根據需要可在邊境村寨、邊境鄉鎮和邊境縣建立瘧疾防控防線,強化鄉村兩級瘧疾監測、報告和處置能力,提高瘧疾監測敏感性,及時發現輸入病例,防止出現輸入再傳播。

          第三十三條 跨境聯防聯控 毗鄰境外瘧疾流行區的地區,依照我國與毗鄰國家簽署的合作協議,可以開展瘧疾防控的跨境聯防聯控合作,與對方相關部門分享瘧疾防控信息和經驗,開展技術合作。

          第三十四條 信息通報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月定期向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級移民管理機構等部門和海關通報瘧疾病例報告及分布情況。

          必要時,移民管理機構向國家或者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往來境外瘧疾流行區人員相關信息。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條 藥品保障 加強對抗瘧藥品的監測預警,及時應對抗瘧藥品短缺問題,做好供應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藥品采購、儲備和供應 各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藥監、財政等部門依照相關政策要求,委托省級瘧疾治療定點醫院或者具備臨床藥品儲備條件的省、市級疾控機構,按需求進行統一采購、儲備和供應。

        用于間日瘧原蟲和卵形瘧原蟲休止期根治的公共衛生用藥,由省級疾控機構或定點醫院按需求進行統一采購、儲備和供應。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 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瘧疾診斷和治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八條 技術保障 國家衛生健康委成立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承擔病例審核、感染來源甄別、指導病例調查與疫情處置、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督導評估等工作;成立國家重癥瘧疾救治專家組,開展重癥病例規范治療和轉診指導、抗瘧藥規范使用、診療培訓等工作。國家消除瘧疾技術專家組和重癥瘧疾救治專家組人員任期5年,期滿可以連任。

          各省份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由疾控機構瘧疾防控專家和醫院感染科、重癥醫學科、急診科等瘧疾診治相關臨床科室專家組成的省級瘧疾防控與診治專家組,負責重癥瘧疾病例診斷、合理用藥及臨床救治的技術指導和會診,協助業務培訓。 

          第三十九條 經費保障 瘧疾防控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瘧疾輸入再傳播是指瘧疾傳播被阻斷的縣,連續3年每年出現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且是相同蟲種感染的瘧疾病例。

          潛在再傳播風險縣是指存在傳播媒介,目前無輸入病例,一旦有病例輸入就有再傳播風險,分潛在多種瘧疾再傳播風險縣(存在大劣、微小、嗜人按蚊,可傳播惡性瘧和間日瘧)和潛在間日瘧再傳播風險縣(存在中華按蚊,可傳播間日瘧)。

          輸入病例是指有發病前有境外瘧疾流行區的旅行史,或有明確的境外感染流行病學且沒有本地傳播證據的瘧疾病例,由跨境陽性按蚊導致的蚊傳瘧疾病例也屬于輸入病例。

          輸入繼發病例是指在當地感染的瘧疾病例,并有足夠的流行病學證據證實其是由輸入性瘧疾病例經按蚊叮咬傳播引起的本地一代繼發病例。

          本地原發病例是指沒有證據證實為輸入或輸入性病例直接傳播引起的瘧疾病例。

          第四十一條 具有瘧疾再傳播風險地區 全國有瘧疾再傳播風險的省份包括: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第四十二條 軍隊管理 軍隊防止瘧疾輸入再傳播管理由軍隊衛生職能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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